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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作品最初发表于伊拉克,现归入公有领域,因为其版权保护已因1971年第3号关于版权的法律,2004年由法令第83号,版权法修正案(details)。作品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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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美国版权局循环引用文档38a,以下国家并未参与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并且没有基于对美国国民或居住者所作作品的互惠待遇,而做出总统宣言决定恢复这些国家境内作品在美国的版权保护:
因此,这些国家公民在这些国家境内制作的作品通常不在这些国家以外受版权保护,也因此这类作品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其他国家可能属于公有领域。
伊拉克制定了1971年第3号版权法律(阿拉伯语),于1971年1月21日生效。伊拉克也制定了1985年第10号全国版权保护委员会管理规定(阿拉伯语),于1985年9月2日生效。伊拉克还制定了第83号版权法修正案命令(阿拉伯语)(非官方英语翻译(WIPO)),于2004年5月1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