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某些雇主,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某些标准,就有资格提交L1集体呈请。呈请人组织必须是公司的企业成员公司,但是不需要是母公司或总公司。L-1的集体呈请可以是两种 L-1A (高管或执行人员) 和 L-1B (专业知识专家)签证类型。无论通过个人呈请还是综合呈请,外国人可以停留的总最长时间保持不变。
在提出呈请之前,雇主必须确保它不属于以下情况L-1 签证呈请改革法案反 “工作中介” 条款。
优点
一旦获得批准,L1集体呈请将大大减少处理时间,因为雇主不必每次都通过提交个人呈请来证明其资格。只需要雇员需要在美国驻外领事馆证明其资格,个人案件不需要在美国移民局办理。然而,并不能保证所有员工都能获得L1签证。尽管如此,它为雇主提供了在短时间内迅速将符合条件的员工转移到美国的灵活性。
获得L1集体呈请审批的雇主只需填写 I-129S表格, 基于集体呈请的非移民呈请,需将其发送给国外的雇员,连同集体呈请批准通知副本 (I-797表格) 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以便出示给领事官员以获得L-1签证章在他的/她的护照上面。
详情关于 以L-1集体呈请方式获得个人准入
资格
符合以下要求的呈请人可以提交一份集体呈请,寻求其自身或其所有母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作为合格组织的持续批准,如果:
- 申请人及其各实体均从事商业贸易或服务;
- 申请人在美国有一个从事商业活动一年或多年的办事处;
- 申请人有三家或三家以上国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和
- 声请人和另外一个合格的组织:
- 在过去12个月内,已获得至少10名“L”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或专业知识人员的申请批准;或
- 在美国拥有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年销售额合计至少为2,500万美元;或
- 在美国至少有1,000名员工。
- 在过去12个月内,已获得至少10名“L”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或专业知识人员的申请批准;或
个人申请
个人请愿可以由请愿人或组织提出,代替使用集体请愿程序。但是,申请人和其他符合资格的组织不得在这两种程序中要求对同一外国人申请L类签证,除非领事官员首先否认其资格。每当一个请愿者已经获得了L集体呈请的批准却同时在申请个人L类签证,请愿者组织必须建议已获得集体L批准的受益人没有也不会再单独向领事官员申请L类签证。集体呈请书须存放在美国移民局的裁决办公室。申请人应是USCIS将与之处理集体呈请的合格组织的唯一代表。
然而,L-1B集体呈请仅适用于专业知识专家 。对于专业知识类的非专家,需要填写个人 L1 签证申请 。
文件
- I-129表格 以及特殊L补充。
- 证明文件,满足所有L1 签证要求 。
- 一份书面声明,以及符合L1综合呈请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如上所述。
有关上述的资格准则D,可提供以下相应的证明文件 :- 提交I-797表格副本,显示已批准。
- 提交关于其美国组织年度销售总额请愿书。或包含此信息的公司年度报告复印件(如果有)。
- 申请人关于其美国劳动力规模声明。或包含此信息的公司年度报告复印件(如果有)
- 提交I-797表格副本,显示已批准。
- 请愿书应包括所有在这个集体请愿书中需要寻求转移外国人到美国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附属机构。所有需要获得批准的实体的证明文件合格的组织。
- 有关美国雇主业务的个人信息,如年度报告、网站资料、市场资料等。
- 美国雇主的税号、最近的总收入和净收入以及雇员人数。
费用
这些费用既适用于新案子,也适用于延期的案子。
上述任何费用,如适用,均不得豁免。
所有上述费用均应支付给“美国国土安全部”,并可通过个人支票、公司支票或汇票支付。以上所列各项费用必须分别以支票或汇票支付。
除了提交L-1集体申请时的防诈骗及侦测费之外,该费用还必须在签发签证时支付给每个员工。
申请
L1申请应在外国人将被雇用的管辖区或雇主所在地(视情况而定)的服务中心提出。
处理
L-1集体呈请只涉及公司结构中实体之间的关系,而不涉及与外国受益人之间的关系。一旦最初的L-1集体呈请被批准,在批准的L-1集体呈请中列出的任何合格组织都可以转移员工。任何未在L-1综合呈请中列出的公司实体不得转移员工,但可通过提交经修订的集体呈请将其他组织添加到集体呈请中。
有效期和延期
L-1集体呈请获批 (通过 I-797表格,通知) 有效期为三年。呈请人可以要求无限次数的延期。然而,如果该L-1一集体延期呈请失败,或被USCIS拒绝延期,他们可能在三年内不能申请新的集体申请。
外籍受益人必须申请进入美国,或仅在L-1集体呈请有效期内被授予身份变更。然而, 准入期可能超出L-1申请的总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