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快」:各本之異
外觀
[底本] | [底本] |
刪去的內容 新增的內容
簽:復原 |
細無編輯摘要 |
||
第一行: | 第一行: | ||
'''警察''' |
'''捕快'''者,今謂'''警察''',緝拿盜匪,維護[[法律]]之人也。列[[國]]設之。 |
||
古時,捕快身著素微,腰掛者以明身份,懷尺、索。押班稱「捕頭」、「班頭」。民稱捕快「捕爺」、「牌頭」、「頭翁」、「主翁」云云。於明清,捕快謂「收」、「捕」,意有捕罪人之責者。或大州縣,往往捕快執行公務備馬,又謂「快」。而步者,則謂之「步驟」、「健步」、「足」。州縣編之經制正役之捕快,州縣之大小而定其數。 |
|||
古有捕快,其實類今。 |
|||
所任捕快偵破事皆有期限,謂「比限」, 五天爲一「比」,重命案則三天爲一「比」。若臨「比限」,尚未破案,捕快遂受杖。 |
|||
捕快古屬「賤業」,其裔禁[[科舉]],免有辱斯文。若脫彼捕快業,子孫仍不許應試。 |
|||
捕快無工資,歲食餼即工食銀。不過十兩銀,自口爲艱,遂乃敲詐勒索成風,其時設種種名目收好處費,至於州縣吏同,或爲冤,或厚斂於百姓,妄執。 |
|||
[[分類:律法]] |
[[分類:律法]]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一一日 (三) 一一時二六分審
古時,捕快身著素微,腰掛者以明身份,懷尺、索。押班稱「捕頭」、「班頭」。民稱捕快「捕爺」、「牌頭」、「頭翁」、「主翁」云云。於明清,捕快謂「收」、「捕」,意有捕罪人之責者。或大州縣,往往捕快執行公務備馬,又謂「快」。而步者,則謂之「步驟」、「健步」、「足」。州縣編之經制正役之捕快,州縣之大小而定其數。
所任捕快偵破事皆有期限,謂「比限」, 五天爲一「比」,重命案則三天爲一「比」。若臨「比限」,尚未破案,捕快遂受杖。
捕快古屬「賤業」,其裔禁科舉,免有辱斯文。若脫彼捕快業,子孫仍不許應試。
捕快無工資,歲食餼即工食銀。不過十兩銀,自口爲艱,遂乃敲詐勒索成風,其時設種種名目收好處費,至於州縣吏同,或爲冤,或厚斂於百姓,妄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