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事,今謂法官,司審判之人也。
辨名
舊屬吏部,以吏代稱[一]。逮及民國,沿推事之名。
香港法院,舊時面稱「大人」,即「法官大人」。職稱按察司。主權既移交,面稱法官,則云「法官閣下」。
臺灣法庭,尊稱庭上。按合議庭,有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之別。
引據
- ↑ 王力(主編)、吉常宏、祝敏徹、馬漢麟、郭錫良、許嘉璐、趙克勤、劉益之、蕭璋(編者) 古代漢語(校訂重排本)第二冊 ; ISBN 978-7-101-00083-2; 「吏,法官也。例云:報任安書「因為誣上,卒從吏議」;過秦論上「俛首係頸,委命下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