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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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查令,又可以嗌花令紙,係一種由司法單位批出嘅法律執行手令,畀執法部門喺刑事調查陣有得合法搜查目標地點、人士或交通工具等,並喺期間蒐集同收繳涉及刑事犯罪嘅證物。
意義
[編輯]喺司法管轄區尊重法治同埋私隱權而限制警察權力陣,必須要有搜令或刑事調查時對差人進行等效程序。
手令必要性同埋能力各地有異。獨裁國家、帝制可能係唔需有關許可,或者軍人(軍政府)、差人同埋政治警察可以無視法規,就咁亂搜,甚至會抄家都無人阻到。
文件內容
[編輯]一張有效手令一般要係包括:懷疑人全名、住址、搜查範圍、法庭頒令日期,同埋法庭蓋印等資料先符合搜查條件。
唔同地區
[編輯]香港
[編輯]《基本法》第29條,定性「香港居民住宅,其他房屋免受侵犯,禁止任意同埋非法搜查,侵入居民住宅同埋其他房屋」規定。因此出現以下情況:
須要差人持有裁判官發出之手令[1],並且宣誓方式向裁判官提出證據,證明佢有理由懷疑某建築物或地方內,藏有任何有調查價值之物。如果差人持有手令,必要時有權破門入內,亦可於進行搜查期間扣留任何可能持有或控制可疑物品之人士,避免該人阻礙搜查。
另外,據《警隊條例》(第232章)第50條,如差人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之人已經身處有關單位內;有人正干犯罪行,係有權無手令就進入任該單位進行搜查。
除上述情況,差人未事先得到業主或佔用人同意,係無權私自進入私人處所。如果合乎上述情況還拒絕合作,就會犯下抗拒或阻礙警方執行職務之罪行(即「阻差辦公」)。手令條文可能會講明容許差人帶走疑犯,同時沒收物品用作調查。如果被法律上定性為唔合乎程序之逮捕或取證,非法程序就都會告唔入,證據被豁除(exclude)。不過,有認為而家香港法例下,法庭好難豁除非法證據[2][3]。
個案
[編輯]- 2018年4月,就查看市民手機問題。高等法院指,非緊急情況查市民手機須手令;有律師指,事件符合毋須手令條件(如差人目擊疑犯正用手機犯罪,案情相關),但係手機解鎖方面係有爭議;資深警員話,市民唔不合作會加強差人合理懷疑,警有權帶人返差館[4]。
内文:反逃犯條例修訂運動
- 馬鞍山新港城遭港警硬闖風波[5]。
- 火炭無搜令下破門之爭議,黃宇逸大律師表示,警例確實授權警方可到現場同埋附近搜證,不過佢認為「現場附近」之定義同警方詮釋有出入[6]。
- 港府用《緊急法》硬推《禁蒙面法》做成多區爆發衝突。其中一晚元朗有便衣警員被打,有14歲少年涉事而被帶走。2019年10月8號警方向9名司法機構裁判官申請搜查令,被裁判官用無急切性,拒絕簽署[7]。
- 2019年11月5號,爆眼少女圖推翻搜查令而入稟司法覆核。代表爆眼少女之彭耀鴻資深大律師指警方無特定理由去索取相關醫療報告,質疑搜令會侵犯當事人私隱權,雖然該女或無權查看有關搜查令,但佢可以挑戰此搜令以防止有人侵犯佢私隱[8]。
睇埋
[編輯]參考
[編輯]- ↑ 向裁判官申請搜查令之程序 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20年9月19號,. 香港政府
- ↑ [1] 互聯網檔案館嘅歸檔,歸檔日期2019年11月11號,. 社區法網
- ↑ 如何應對「突襲搜查」?
- ↑ 【01百科】警方查看市民手機要先申請手令?法庭判辭列三大例外
- ↑ 【逃犯條例】馬鞍山新港城保安阻警硬闖不果 江永祥:店舖受破壞警接報處理 (17:38)
- ↑ 【逃犯條例】火炭無搜查令下破門拘捕 大律師:警例授權定義廣泛 HK01
- ↑ 【禁蒙面法】警申搜查令被拒 司法機構指裁判官依法處理緊急申請
- ↑ 〈爆眼女質疑警求簽搜查令侵私隱〉。原著喺2019年11月11號歸檔。喺2019年11月11號搵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