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是現時中華民國[1]大韓民國육법/六法)及日本六法/ろっぽう[2]對常用法律工具書普遍採用的名稱。因其內容包含常用的六類法律,故謂「六法全書」。最早由日本明治時代學者箕作麟祥日语箕作麟祥根据欧美法律提出「六法」这个概念[3],然后传到东亚各国。亦稱《六法大全》,是國民政府主要法規匯編,仿效歐洲大陸法律體系,由憲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等六部輯成[4]:486。1949年2月,中國共產黨在其控制区内廢除了六法典[5]

此類書籍所收錄的法律通常並不止這六法,只是這六法較常用,和一般人的日常生活較有廣大密切關係,所以當地所使用的法律全集都被稱為「六法全書」。但所謂「六法」,有不同的說法,以下是幾種常見的說法:

 中華民國  韩国  日本
最初意義 依類型
  1. 憲法(1946)
  2. 民法(含商事法)(1929)
  3. 刑法(1935)
  4. 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1930)
  5. 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1928)
  6. 行政法行政訴訟法相關法(1933)
  1. 憲法(1948)
  2. 民法(1958)
  3. 刑法(1953)
  4. 商法(1962)
  5. 民事訴訟法(1954)
  6. 刑事訴訟法(1954)
  1. 憲法(1946)
  2. 民法(1896)
  3. 刑法(1907)
  4. 商法(1899)
  5. 民事訴訟法(1996)
  6. 刑事訴訟法(1948)
  1. 公法
  2. 民事法
  3. 刑事法
  4. 社會法
  5. 產業法
  6. 條約

儘管六法在受日本法律影響很大的中華民國及大韓民國也以同樣的意義使用,但中華民國採用民商合一的原則,將商法等同的內容納入民法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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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六法是指以下六種法典,稱為形式意義。

  • 日本國憲法(昭和21年憲法)(舊大日本帝國憲法〈明治22年憲法〉)
  • 民法(明治29年法律第89號)
  • 商法(明治32年法律第48号)
  • 刑法日语刑法 (日本)(明治40年法律第45號)(舊刑法〈明治13年太政官布告第36號〉)
  • 民事訴訟法(平成8年法律第109號)(旧民事訴訟法〈明治23年法律第29号〉)
  • 刑事訴訟法(昭和23年法律第131號)(舊治罪法〈明治13年太政官布告第37号〉、舊刑事訴訟法〈明治23年法律第96號〉、〈大正11年法律第75號〉)

法務省管轄日本憲法以外的五部法律[6]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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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 大韓民國 中華民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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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關於「六法全書」. 中華民國法務部. 2016-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8-21). 
  2. ^ RONの六法全書 on LINE(日語). 2016-03-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2). 
  3. ^ 六法. 日本参议院法制局. 2022-01-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1-16). 
  4. ^ 《習仲勛文選》. 北京: 中央文獻出版社. 1995. 
  5. ^ 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2023-01-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1-03). 
  6. ^ 法務省所管の法律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に掲載あり。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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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法務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2. 法源法律網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3. 電子六法全書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4. 問題法律
  5. i六法 (日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