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目存在以下問題,請協助 改善本條目或在 討論頁針對議題發表看法。
此條目需要 精通或熟悉相关主题的编者参与及协助编辑。 (2017年9月30日) 請邀請適合的人士改善本条目。更多的細節與詳情請參见討論頁。 |
|
合議庭,指法院內由多名法官以合議制所組成之審判單位。
中華民國法院制度中,最高法院的法庭,一般是5位法官所組成之合議庭,但2019年夏天起實施之大法庭制度則由11位法官組成。高等法院之法庭,由3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地方法院則通常採取獨任制,由一位法官審理案件;但民事訴訟之簡易程序及小額程序,第一審係由簡易庭之獨任法官審理,二審則由地方法院之3人合議庭審理。合議庭是以評議的方式,來投票形成法院對外之見解。合議庭之法官,分為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