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安全與司法的領域
「自由、安全與司法的領域」(英語: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德語:Raum der Freiheit, der Sicherheit und des Rechts)是歐盟的政治理念之一,它的前身可追溯到歐盟初成立時的「司法與內政合作」,在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條約》生效後,則為《歐盟運作條約》中所設定的「歐盟主要任務領域」之一[1],其實現方式則由幾個更具體的任務領域所構成:民事司法合作、刑事司法合作、警察合作、邊境管制、難民政策、移民政策。
歷史
编辑在歐洲整合的歷程中人們逐漸發現,尤其是由於歐洲共同市場和國界自由通行的制度,也給會員國和其人民帶來新的危險:特別是跨國犯罪、非法移民、以及利用會員國之間法制的落差來鑽法律漏洞。
《馬斯垂特條約》時期
编辑為了對付這些事,1992年簽訂、1993年生效的《馬斯垂特條約》在延續歐洲共同體的經濟合作之外,也將政治合作事項擴張到會員國之間的「司法和內政合作」(英語:Justice and Home Affairs;德語:Zusammenarbeit im Bereich Justiz und Inneres),並成為此時期的「歐盟第三支柱」。
第三支柱帶有濃厚的政府間合作色彩:政策的形成一律由歐盟立法機關的上議院,即歐盟部長理事會的一致決議始能通過;而歐盟立法機關的下議院,歐洲議會,則毫無參與決策的權力。具體而言,此時期的第三支柱分為以下三個部門:
- 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與司法合作(英語:Police and 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riminal Matters, PJCCM;德語:Polizeiliche und justizielle Zusammenarbeit in Strafsachen)
- 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英語:Judicial Cooperation in Civil Matters;德語:Justizielle Zusammenarbeit in Zivilsachen)
- 「促進第三國人員在歐盟境內自由交通的配套措施」(德語:Flankierende Maßnahmen zum freien Personenverkehr),亦即關於政治庇護、難民、移民政策的諧調。
《阿姆斯特丹條約》時期
编辑1997年簽訂、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條約》將上述這些總稱為「自由、安全與司法的領域」,並明文將它提升為歐盟的政治目標。同時,「民事案件的司法合作」與「促進第三國人員在歐盟境內自由交通的配套措施」被移到「歐盟第一支柱」,使它們得以適用歐盟兩個立法機關的共同決策機制--由歐盟部長理事會多數決之後,再由歐洲議會表決。「第三支柱」的內涵改名為「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與司法合作」。
《里斯本條約》時期
编辑2007年簽訂、2009年生效的《里斯本條約》將第三支柱中仍存留的「刑事案件的警察合作與司法合作」拆成歐盟政治領域事務中的「警察合作」與「刑事司法合作」,並與其他項目統整於「自由、安全與司法的領域」這個理念之下,後者為目前「歐盟主要任務領域」之一。至此,原本的第三支柱被完全拆散,不復存在;而歐盟的一切內政與司法合作決策,皆復歸由兩個立法機關(歐盟部長理事會與歐洲議會)共同參與的通常立法程序。
依據《里斯本條約》的架構,「自由、安全與司法的領域」的體系位置如下:
- 《歐盟運作條約》
- 第1部:原則
- 第1篇:聯盟權限與任務分類
- 第4條2項:聯盟與會員國共同的主要任務領域
- (j)款:自由、安全與司法的領域
- 第4條2項:聯盟與會員國共同的主要任務領域
- 第1篇:聯盟權限與任務分類
- 第3部:聯盟內政與措施
- 第1部:原則
會員國參與程度
编辑歐盟制度演變圖
编辑圖例: 事實上繼承 框架: 事實上的內部框架 外部框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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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聯盟 | / 西歐聯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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