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軍事法庭:修订间差异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删除的内容 添加的内容
Hank2006留言 | 贡献
无编辑摘要
 
(未显示17个用户的22个中间版本)
第1行: 第1行:
{{Refimprove|time=2019-11-03T11:37:48+00:00}}
{{Refimprove|time=2019-11-03T11:37:48+00:00}}
{{More footnotes|time=2019-11-03T11:37:48+00:00}}
{{More footnotes|time=2019-11-03T11:37:48+00:00}}
[[File:The Women's Auxiliary Air Force, 1939-1945. CH10574.jpg|[[第二次世界大战|二戰]]期間,[[英國]]{{Link-en|空軍婦女輔助隊|Women's Auxiliary Air Force}}進行模擬軍事審判的黑白照|thumb|225px]]
{{軍事}}
{{軍事}}
'''軍事法庭'''({{lang-en|Court-martial}},縮寫'''CM'''),亦可譯為'''军事法院''''''軍法審判''''''军法处置'''等等,是依照[[軍事司法|軍法]][[判]]關於[[軍隊]]等軍事組織的[[犯罪]]或者在軍事組織下的成員犯罪(如[[軍人]])的[[法庭]]。[[眾數 (語言學)|複數]]以上的軍事法庭,即可組成軍事法院({{lang|en|Military court}})。
[[File:軍事法庭.JPG|缩略图|[[台灣]]於[[台灣戰後時期#.E6.88.92.E5.9A.B4.E6.99.82.E6.9C.9F.EF.BC.881949.E8.87.B31987.E5.B9.B4.EF.BC.89|戒嚴]]時期的軍事法庭。]]


軍事法庭的軍事審判權({{lang|en|Court-martial jurisdiction}})的界限不盡相同有的軍人犯法併入[[普通法院]]審判,有的僅保留[[戰時軍事法庭]]有的依照軍人所犯罪行區分至普通法院審或軍法審,有的軍法審獨立於普通法院外;至於對象,有包含軍眷,或者是平民若觸犯[[軍法]]時,亦得移送軍法審判。
'''軍事法庭'''({{lang-en|Court-martial}},簡稱CM),亦可譯為军事法院、軍法審判、軍法裁判、軍法會議、军法处置等,是依照{{link-en|軍法|Military justice}}[[判]]關於[[軍隊]]等軍事組織的[[犯罪]]或者在軍事組織下的成員犯罪(如[[軍人]])的[[法庭]]。[[眾數 (語言學)|複數]]以上的軍事法庭,即可組成軍事法院({{lang|en|Military court}})。


有的軍事法庭在基於[[機密]]需要下,可以選擇不公開審理,或者不設置[[陪審團]];有時在軍人判刑未確定前,會先做出拔除[[軍階]]、勒令[[退伍]]、拘束其[[人身自由]]等處罰。
世界各國對軍事法庭的軍事審判權({{lang|en|Court-martial jurisdiction}})的界限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是將軍人犯法併入[[普通法院]]審判,有的僅保留[[戰時軍事法庭]];而有的國家是依照軍人所犯罪行區分至普通法院審或軍法審,有的國家是將軍法審獨立於普通法院外;至於對象部份,有些國家是包含軍眷,或者是平民若觸犯[[軍法]]時,亦得移送軍法審判。

些國家的軍事法庭在基於[[機密]]需要下,可以選擇不公開審理,或者不設置[[陪審團]];一些國家在軍人判刑未確定前,會先做出拔除[[軍階]]、勒令[[退伍]]、拘束其[[人身自由]]等處罰。


== 概述 ==
== 概述 ==
若述及現代軍事法庭的歷史,則必須先提到西方軍法起源[[羅馬法]],當時為[[全民皆兵]]社會,並無明確區分平民與軍人犯罪之區別;直到西元1066年[[威廉一世 (英格蘭)|威廉一世]]征服[[英]]後成立了警官法庭(Constable's Court),才有獨立處理非平民身分人員犯罪之審理法庭,與平民分隔;1523年神聖羅馬帝國[[查理五世 (神聖羅馬帝國)|查理五世]]制定軍事刑法典(Military Penal Code),隨著軍力擴展被推向歐洲國家;1642年英國正式成立軍事法庭以取代官法庭;1689英國國會通過《[[叛亂法]]》,後為美軍作為其軍事法的基準。
西方軍法起源[[羅馬法]],當時為[[全民皆兵]]社會,並無明確區分平民與軍人犯罪;1066年[[威廉一世 (英格蘭)|威廉一世]][[诺曼征服英格兰|征服格蘭]]後成立宮廷長官法庭,才有獨立處理非平民身分人員犯罪之審理法庭,與平民分隔;1523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 (神聖羅馬帝國)|查理五世]]制定軍事刑法典(Military Penal Code),隨著軍力擴展被推向歐洲;1642年英國正式成立軍事法庭以取代宮廷長官法庭,1689年英國國會通過《[[叛亂法]]》,後為美軍作為其軍事法的基準。


== 各地的军事法庭 ==
== 各军事法庭 ==
===中国人民解放军===
=== {{ROCMND}} ===
{{see also|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院列表}}
{{main|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南京軍事法庭)對[[日本軍]]發動[[南京大屠殺]]的審判。
[[中国人民解放军]]設有三級軍事法院: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双重领导)
#[[中国人民解放军战区|战区]]級單位的軍事法院
#[[兵團]]和[[军 (编制单位)|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


2013年[[洪仲丘事件]]爆發,25萬人集結於[[中華民國總統府|總統府]]前的[[北市]][[凱達格蘭大道]]抗議,促成[[立法院]]三日內修正《[[s:軍事審判法|軍事審判法]]》,為避免軍方介入影響軍檢、軍法官審判,把軍人案件審判權在非戰爭時期(未經[[中華民國總統|總統]][[宣戰]]時期、非[[戒嚴]]時期全部移至普通法院檢察署起訴、普通法院(刑事庭內的軍事專業法庭判決,以避免軍檢、軍法官介入軍人案件審判,產生利益衝突;但戰爭時期相關軍事案件依舊由軍署起訴與軍事法庭審判
除了军事法院,军队内部也有独立的[[执法]]、[[检察]]、[[司法]]等机构。


=== {{PLA}} ===
军事法院的[[刑事]]管辖权如下:
{{main|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法院列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现役军人]]所有的触犯[[军事法]]的行为、刑事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法院分为高级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级军事法院(战区法院)、基层军事法院三级,属于[[专门人民法院]]。其中解放军军事法院业务上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双重领导,对应上诉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
*对于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案件,涉案的[[平民]]和[[外国人]]也由军事法院审理


=== [[丹麥國防軍]]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事]]案件也会由军事法院进行审理:<ref>{{cite web |author1=彭巧霞律师 |title=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url=http://www.64365.com/tuwen/aakzl/}}</ref>
2005年[[刑事]]改革後,軍事法庭仍屬於[[丹麥國防部]]所轄,但不再負責審理軍人觸犯[[刑法]]案件,僅處理一般的[[行政處罰]]。<ref>丹麥的軍審改革簡介請見:[http://fauk.dk/publikationer/artikler/Documents/Engelskbrochure.pdf The Danish Military Prosecution Service] {{Wayback|url=http://fauk.dk/publikationer/artikler/Documents/Engelskbrochure.pdf |date=20160304091026 }}{{en}}。</ref>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认定[[军营|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 [[澳大利亚国防军]]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由军事法院审理,而是由地方人民法院或其他专门法院审理:<ref>{{cite web |author1=王灿律师 |title=军事法院主要管辖哪些刑事案件? |url=http://china.findlaw.cn/bianhu/xsssfzs/xingshisusong/94675.html }}{{Dead link|date=2020年8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ref>
{{main|{{link-en|澳大利亞軍事法院|Australian_Military_Court}}}}
*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廢除以往單獨設立的軍事法庭,僅保留軍法審判系統(Court Martial System),因為被[[澳洲高等法院]]宣判[[違憲]](舊澳大利亞軍事法庭主張有終審權)。
*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 {{flagicon image|Coats of arms of Belgium Military Forces.svg}} [[比利時國防軍]] ===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依照[[歐洲人權公約]],2004年廢除非戰時軍事法庭。


=== {{flagicon image|Flag of the Canadian Forces.svg}} [[加拿大武裝部隊]] ===
===中華民國國軍===
{{link-en|加拿大軍事上訴法院|Court Martial Appeal Court of Canada}}成立於1959年,1998年後廢除[[死刑]]。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南京軍事法庭)曾進行對[[日本軍]]發動[[南京大屠殺]]的審判。


=== {{flagicon image|Logo of the Czech Armed Forces.svg}} [[捷克]] ===
[[中华民国国军|中華民國國軍]]于2013年爆發[[洪仲丘事件]],25萬人集結於[[臺北市]][[中正區 (台北市)|中正區]][[凱達格蘭大道]]抗議,促成[[中華民國立法院]]三日內修正《[[s:軍事審判法|軍事審判法]]》,軍人案件審判權在承平時期(未經[[中華民國總統]]宣戰時期、非戒嚴時期),全部移至司法機關(普通法院、普通法院檢察署審理,以避免軍檢、軍法官介入軍人案件審判,產生利益衝突。自此軍法官、軍事檢察官形同走入歷史
1993年1月1日[[天鵝絨分離|獨立]]後,廢除軍事法庭,軍人犯法併入普通法院審。


=== {{flagicon image|Logo of the Bundeswehr.svg}} [[德國聯邦國防軍]] ===
===其它國家和地區的武裝力量===
{{see also|{{link-en|德國軍法|German military law}}}}
*{{flag|DNK}}:2005間的[[刑事]]改革後,軍事法庭雖然仍屬於[[丹麥國防部]]所轄,但不再負責審理軍人觸犯[[刑法]]案件,僅處理一般的[[行政處罰]]。<ref>丹麥的軍審改革簡介請見:[http://fauk.dk/publikationer/artikler/Documents/Engelskbrochure.pdf The Danish Military Prosecution Service]{{en}}。</ref>
1949年[[西德]]成立後沒有常設軍事法庭[[兩德統一]]後西德作為存續國,故至今軍人犯法,仍交由普通法院審理。
*{{flag|AUS}}:廢除以往單獨設立的軍事法庭,僅保留軍法審判系統(Court Martial System),因為被[[澳洲高等法院]]宣判[[違憲]](舊澳大利亞軍事法庭主張有終審權)。詳見{{link-en|澳大利亞軍事法院|Australian_Military_Court}}

*{{flag|BEL}}:依照[[歐洲人權公約]],2004年時,廢除非戰時軍事法庭。
=== {{flagicon image|Armed forces logo.png}} [[印度武裝部隊]] ===
*{{flag|CAN}}:{{link-en|加拿大軍事上訴法院|Court Martial Appeal Court of Canada}}成立於1959年;1998年後廢除[[死刑]]。
印度軍事法庭起源於[[英屬印度]]時期目前[[三軍]]有各自的軍法(陸軍法、海軍法、空軍法等),海岸警衛隊也有自己的軍法,各軍的軍法庭獨立於普通司法系統,過去被視為是軍隊[[行政權]]的一部分;近年來,由於國民觀察到其他[[民主國家]]在軍事司法上的改變,紛紛要求其改革其不合時宜的軍法系統,2007年成立的AFT(Armed Forces Tribunal)被視為一個里程碑。<ref>相關新聞可參考[https://archive.today/20131026070318/indianmilitarynews.wordpress.com/tag/court-martial/ Indian Military News]{{en}},相關論文可參考[http://www.tisanet.org/quarterly/2-4-1.pdf 當代印度憲政體制] {{Wayback|url=http://www.tisanet.org/quarterly/2-4-1.pdf |date=20201002002202 }},《台灣國際研究季刊》,第2卷第4期,頁 1-30,2006。{{zh-tw}}可知過去印度的最高法院對軍事法庭的判決並無裁量權。</ref>
*{{flag|CZE}}:1993年1月1日[[天鵝絨分離|獨立]]後,廢除軍事法庭,軍人犯法併入普通法院審。

*{{flag|DEU}}:自1949年[[西德]]成立後,就沒有常設軍事法庭[[兩德統一]]後西德作為存續國,故至今軍人犯法,仍交由普通法院審理,詳見{{link-en|德國軍法|German military law}}
=== {{flagicon image|MinistryofDefence.svg}} [[英國軍隊]] ===
*{{flag|IND}}:該國的軍事法庭起源於[[英屬印度]]時期目前[[三軍]]有各自的軍法(陸軍法、海軍法、空軍法等),海岸警衛隊也有自己的軍法,且其各軍的軍法庭獨立於普通司法系統,過去被視為是軍隊[[行政權]]的一部分;近年來,由於國民觀察到其他[[民主國家]]在軍事司法上的改變,紛紛要求其改革其不合時宜的軍法系統,2007年成立的AFT(Armed Forces Tribunal)被視為一個里程碑。<ref>相關新聞可參考[https://archive.is/20131026070318/indianmilitarynews.wordpress.com/tag/court-martial/ Indian Military News]{{en}},相關論文可參考[http://www.tisanet.org/quarterly/2-4-1.pdf 當代印度憲政體制],《台灣國際研究季刊》,第2卷第4期,頁 1-30,2006。{{zh-tw}}可知過去印度的最高法院對軍事法庭的判決並無裁量權。</ref>
*{{flag|UK}}:詳見{{link-en|英國軍事法院|Military Courts of the United Kingdom}}根據《{{link-en|2006年武裝部隊法|Armed Forces Act 2006}}》,已將過去的陸軍法(1955年)、空軍法(1955年)、海軍軍紀法(1957年)下所設的平行軍審機構整併為一,其審理權限包含軍人與[[平民]]雇員的犯行,但[[上訴]]後由普通法院審理,最終審歸為[[英國最高法院]]。
{{main|{{link-en|英國軍事法院|Military Courts of the United Kingdom}}}}
根據《{{link-en|2006年武裝部隊法|Armed Forces Act 2006}}》,過去的陸軍法(1955年)、空軍法(1955年)、海軍軍紀法(1957年)下所設的平行軍審機構整併為一,其審理權限包含軍人與[[平民]]雇員的犯行,但[[上訴]]後由普通法院審理,最終審歸為[[英國最高法院]]。

*{{flag|USA}}:詳見{{link-en|美國軍事法庭|Courts-martial in the United States}}。美軍的軍事法庭制度過去也是參考自英國,故陸海空三軍與海岸警衛隊都有自己的軍事法庭,其可略分為簡易軍事法庭(summary court-martial,SUM.CM)、普通軍事法庭(General Court-Martial,GCM)、特別軍事法庭(special court-martial,SP. CM)等,各軍亦設有各自的上訴軍事法庭(court of military appeals,COMA)。
=== {{flagicon image|Flag of the United States.svg}} [[美国军队]] ===
*{{flag|JPN}}:[[日本投降]]後,依照[[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不能擁有軍隊。另外依照日本國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設置司法權以外的{{link-ja|特別法院|特別裁判所}},故日本戰前的[[軍法會議]]不得繼續存在。所以,根據現行{{link-ja|自衛隊法|自衛隊法}}規定,[[日本自衛隊]]隊員若犯罪,和非自衛隊員(即[[平民]])相同,皆交由普通法院審判。
{{main|美國軍事法庭}}
美軍的軍事法庭制度過去也是參考自英國,故陸海空三軍與海岸警衛隊都有自己的軍事法庭,其可略分為簡易軍事法庭(summary court-martial,SUM.CM)、普通軍事法庭(General Court-Martial,GCM)、特別軍事法庭(special court-martial,SP. CM)等,各軍亦設有各自的上訴軍事法庭(court of military appeals,COMA)。

=== {{flagicon image|Flag of Japan.svg}} [[日本自衛隊]] ===
[[日本投降]]後,依照[[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不能擁有軍隊,日本國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設置司法權以外的{{link-ja|特別法院|特別裁判所}},故日本戰前的[[軍法會議]]不得繼續存在。根據現行{{link-ja|自衛隊法|自衛隊法}}規定,[[日本自衛隊]]隊員若犯罪,和非自衛隊員(即[[平民]])相同,皆交由普通法院審判。


== 参考文献 ==
== 参考文献 ==
第63行: 第62行:


=== 来源 ===
=== 来源 ===
本條目部分內容摘譯自英語版維基百科條目。

{{refbegin}}
{{refbegin}}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1024060259/http://www.mnd.gov.tw/glossary2009.pdf 國軍簡明美華軍語辭典],2009年版,[[中華民國國防部]]. {{zh-tw}}
* [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1024060259/http://www.mnd.gov.tw/glossary2009.pdf 國軍簡明美華軍語辭典],2009年版,[[中華民國國防部]]. {{zh-tw}}
* 廖聖民: [http://ja.lawbank.com.tw/pdf2/090%E5%BB%96%E7%9B%9B%E6%B0%91.pdf 談軍事審判權],《司法新聲》,[[中華民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zh-tw}}
* 廖聖民: [http://ja.lawbank.com.tw/pdf2/090%E5%BB%96%E7%9B%9B%E6%B0%91.pdf 談軍事審判權] {{Wayback|url=http://ja.lawbank.com.tw/pdf2/090%E5%BB%96%E7%9B%9B%E6%B0%91.pdf |date=20201221023114 }},《司法新聲》,[[中華民國法務部]]司法官學院. {{zh-tw}}
* [http://www.law.yale.edu/2011-04_International_trends.pdf International trends in Military Justice]{{dead link|date=2018年4月 |bot=InternetArchiveBot |fix-attempted=yes }}(軍事司法的國際趨勢),Arne Willy Dahl,[[耶魯法學院|Yale Law School]], April 1-2, 2011. {{en}}
* [http://www.law.yale.edu/2011-04_International_trends.pdf International trends in Military Justice] {{Wayback|url=http://www.law.yale.edu/2011-04_International_trends.pdf |date=20131029193015 }}(軍事司法的國際趨勢),Arne Willy Dahl,[[耶魯法學院|Yale Law School]], April 1-2, 2011. {{en}}
* 李麒:[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505171159/http://www.mnd.gov.tw/Upload/200810/4%EF%BC%88%E6%B3%95%E5%AD%B8%E8%AB%96%E8%91%97%EF%BC%89%E6%9D%8E%E9%BA%92%EF%BC%9A%E8%BB%8D%E4%BA%8B%E5%8F%B8%E6%B3%95%E5%88%B6%E5%BA%A6%E4%B9%8B%E7%A0%94%E7%A9%B6_584428.pdf 軍事司法制度之研究],《軍法專刊》,第54卷第5期,頁19-38. {{zh-tw}}
* 李麒:[https://web.archive.org/web/20150505171159/http://www.mnd.gov.tw/Upload/200810/4%EF%BC%88%E6%B3%95%E5%AD%B8%E8%AB%96%E8%91%97%EF%BC%89%E6%9D%8E%E9%BA%92%EF%BC%9A%E8%BB%8D%E4%BA%8B%E5%8F%B8%E6%B3%95%E5%88%B6%E5%BA%A6%E4%B9%8B%E7%A0%94%E7%A9%B6_584428.pdf 軍事司法制度之研究],《軍法專刊》,第54卷第5期,頁19-38. {{zh-tw}}
* 程进飞:[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1029201526/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101/11/679.shtml 我国军事法院历史发展沿革],人民法院频道_光明网,2011-01-11. {{zh-cn}}
* 程进飞:[https://web.archive.org/web/20131029201526/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101/11/679.shtml 我国军事法院历史发展沿革],人民法院频道_光明网,2011-01-11. {{zh-cn}}
第74行: 第71行:


== 外部链接 ==
== 外部链接 ==
{{Commons category|Courts martial}}
* {{Commons category-inline|Courts martial}}


== 参见 ==
== 参见 ==
{{Portal box|军事|法律}}
{{Portal box|军事|法律}}
*[[军事法]]
* [[军事法]]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 [[遠東國際軍事法庭]]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
*[[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
* [[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
*[[瀋陽審判日本戰犯特別軍事法庭]]
* [[瀋陽審判日本戰犯特別軍事法庭]]
*[[軍事管治]]
* [[軍事管治]]
*[[戰爭罪]]
* [[戰爭罪]]
*{{Link-wd|Q126030221|軍事檢察官}}


{{-}}
{{-}}
第91行: 第89行:
{{Authority control}}
{{Authority control}}


[[Category:軍事法庭]]
[[Category:軍事法庭| ]]

2024年5月28日 (二) 15:15的最新版本

二戰期間,英國空軍婦女輔助隊英语Women's Auxiliary Air Force進行模擬軍事審判的黑白照

軍事法庭(英語:Court-martial,縮寫CM),亦可譯為军事法院軍法審判军法处置等等,是依照軍法审判關於軍隊等軍事組織的犯罪或者在軍事組織下的成員犯罪(如軍人)的法庭複數以上的軍事法庭,即可組成軍事法院(Military court)。

軍事法庭的軍事審判權(Court-martial jurisdiction)的界限不盡相同,有的把軍人犯法併入普通法院審判,有的僅保留戰時軍事法庭,有的依照軍人所犯罪行區分至普通法院審或軍法審,有的把軍法審獨立於普通法院外;至於對象,有的包含軍眷,或者是平民若觸犯軍法時,亦得移送軍法審判。

有的軍事法庭在基於機密需要下,可以選擇不公開審理,或者不設置陪審團;有時在軍人判刑未確定前,會先做出拔除軍階、勒令退伍、拘束其人身自由等處罰。

概述

[编辑]

西方軍法起源於羅馬法,當時為全民皆兵社會,並無明確區分平民與軍人犯罪;1066年威廉一世征服英格蘭後成立宮廷長官法庭,才有獨立處理非平民身分人員犯罪之審理法庭,與平民分隔;1523年神聖羅馬帝國皇帝查理五世制定軍事刑法典(Military Penal Code),隨著軍力擴展被推向歐洲;1642年英國正式成立軍事法庭以取代宮廷長官法庭,1689年英國國會通過《叛亂法》,後為美軍作為其軍事法的基準。

各军事法庭

[编辑]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國防部審判戰犯軍事法庭(南京軍事法庭)對日本軍發動南京大屠殺的審判。

2013年洪仲丘事件爆發,25萬人集結於在總統府前的臺北市凱達格蘭大道抗議,促成立法院三日內修正《軍事審判法》,為避免軍方介入影響軍檢、軍法官審判,把軍人案件審判權在非戰爭時期(未經總統宣戰時期、非戒嚴時期)全部移至普通法院檢察署起訴、普通法院(刑事庭內的軍事專業法庭)判決,以避免軍檢、軍法官介入軍人案件審判,產生利益衝突;但戰爭時期相關軍事案件依舊由軍檢署起訴與軍事法庭審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军事法院分为高级军事法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中级军事法院(战区法院)、基层军事法院三级,属于专门人民法院。其中解放军军事法院业务上接受最高人民法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双重领导,对应上诉法院为最高人民法院。

2005年刑事改革後,軍事法庭仍屬於丹麥國防部所轄,但不再負責審理軍人觸犯刑法案件,僅處理一般的行政處罰[1]

廢除以往單獨設立的軍事法庭,僅保留軍法審判系統(Court Martial System),因為被澳洲高等法院宣判違憲(舊澳大利亞軍事法庭主張有終審權)。

依照歐洲人權公約,2004年廢除非戰時軍事法庭。

加拿大軍事上訴法院英语Court Martial Appeal Court of Canada成立於1959年,1998年後廢除死刑

1993年1月1日獨立後,廢除軍事法庭,軍人犯法併入普通法院審。

1949年西德成立後沒有常設軍事法庭,兩德統一後西德作為存續國,故至今軍人犯法,仍交由普通法院審理。

印度軍事法庭起源於英屬印度時期,目前三軍有各自的軍法(陸軍法、海軍法、空軍法等),海岸警衛隊也有自己的軍法,各軍的軍法庭獨立於普通司法系統,過去被視為是軍隊行政權的一部分;近年來,由於國民觀察到其他民主國家在軍事司法上的改變,紛紛要求其改革其不合時宜的軍法系統,2007年成立的AFT(Armed Forces Tribunal)被視為一個里程碑。[2]

根據《2006年武裝部隊法英语Armed Forces Act 2006》,過去的陸軍法(1955年)、空軍法(1955年)、海軍軍紀法(1957年)下所設的平行軍審機構整併為一,其審理權限包含軍人與平民雇員的犯行,但上訴後由普通法院審理,最終審歸為英國最高法院

美軍的軍事法庭制度過去也是參考自英國,故陸海空三軍與海岸警衛隊都有自己的軍事法庭,其可略分為簡易軍事法庭(summary court-martial,SUM.CM)、普通軍事法庭(General Court-Martial,GCM)、特別軍事法庭(special court-martial,SP. CM)等,各軍亦設有各自的上訴軍事法庭(court of military appeals,COMA)。

日本投降後,依照日本國憲法第九條規定,日本不能擁有軍隊,日本國憲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不得設置司法權以外的特別法院日语特別裁判所,故日本戰前的軍法會議不得繼續存在。根據現行自衛隊法日语自衛隊法規定,日本自衛隊隊員若犯罪,和非自衛隊員(即平民)相同,皆交由普通法院審判。

参考文献

[编辑]

引用

[编辑]
  1. ^ 丹麥的軍審改革簡介請見:The Danish Military Prosecution Service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英文)
  2. ^ 相關新聞可參考Indian Military News(英文),相關論文可參考當代印度憲政體制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灣國際研究季刊》,第2卷第4期,頁 1-30,2006。(繁體中文)可知過去印度的最高法院對軍事法庭的判決並無裁量權。

来源

[编辑]

外部链接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