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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仁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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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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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仁壽'''({{bd|1942年|2月17日||}}),[[台湾]][[屏东县]][[九如鄉]]人,[[中华民国]]法学家,曾任[[司法院大法官]]與[[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院長。<ref name=hzpf>[http://www.law-lib.com/hzsf/fxj_view.asp?id=1597 杨仁寿,杭州普法网,于2013-07-09查阅]</ref>
'''楊仁壽'''({{bd|1942年|2月17日||}}),[[台湾]][[屏东县]][[九如鄉]]人,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中华民国]]法学家,曾任[[司法院大法官]]與[[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院長。<ref name=hzpf>{{Cite web |url=http://www.law-lib.com/hzsf/fxj_view.asp?id=1597 |title=杨仁寿,杭州普法网,于2013-07-09查阅 |access-date=2013-07-08 |archive-date=2017-03-18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70318173730/http://www.law-lib.com/hzsf/fxj_view.asp?id=1597 |dead-url=no }}</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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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后,杨仁寿出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2007年8月30日,[[司法院]]发布新闻稿称,最高法院院长[[吴启宾]]将于2007年9月12日届龄退休,[[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任命杨仁寿为最高法院院长。<ref name=hzpf/><ref>[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070831/3778056/ 楊仁壽改掌最高法院] {{Wayback|url=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forum/20070831/3778056/ |date=20160304135147 }}, [[蘋果日報 (台灣)]], 2007年08月31日</ref><ref>[http://www.judicial.gov.tw/jw9706/1355_main.html 最高法院新、卸任院長交接典禮吳院長榮退 功德圓滿 楊院長接棒 承先啟後] {{Wayback|url=http://www.judicial.gov.tw/jw9706/1355_main.html |date=20190510002720 }}, 司法周刊, 2007/09/13</ref>2012年1月13日,[[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发布命令,核准最高法院院长杨仁寿退职。2012年2月16日,杨仁寿正式退休。<ref name=sg>{{Cite web |url=http://www.fjsen.com/b/2012-02/15/content_7833120.htm |title=衔命进行司改 杨鼎章接任“最高法院院长”,东南网,2012-02-15 |access-date=2013-07-08 |archive-date=2016-04-20 |archive-url=https://web.archive.org/web/20160420122008/http://www.fjsen.com/b/2012-02/15/content_7833120.htm |dead-url=no }}</ref>


==批判與評論==
==批判與評論==
針對2013年[[九月政爭]]之際,楊仁壽表示:<ref>[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716119 《焦點專訪》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檢察總長 依法不能向總統報告], [[自由時報]], 2013-9-23</ref>
針對2013年[[九月政爭]]之際,楊仁壽表示:<ref>[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716119 《焦點專訪》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檢察總長 依法不能向總統報告] {{Wayback|url=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716119 |date=20190509020833 }}, [[自由時報]], 2013-9-23</ref>
* 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因此[[檢察總長]]不能去向總統報告有關於通訊監察的案情結果,總統也應謹守分際不能接受(報告)。
* 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因此[[檢察總長]]不能去向總統報告有關於通訊監察的案情結果,總統也應謹守分際不能接受(報告)。
* 特偵組只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所規定的那三項(指部會首長以上貪瀆案、重大選舉舞弊案及經檢察總長指定之重大案件)才能偵辦,所以,對前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進行行政調查已經涉及不當了。
* 特偵組只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所規定的那三項(指部會首長以上貪瀆案、重大選舉舞弊案及經檢察總長指定之重大案件)才能偵辦,所以,對前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進行行政調查已經涉及不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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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謂的[[政黨]],也是《民法》中的社團之一,《人民團體法》是它的特別法,一般來說,無論從人團法或是民法來說,沒有所謂的撤銷,人團法第十五條規定得很清楚,有死亡、喪失資格、開除(除名),如果要開除,因為它是社團法人,民法規定,要社員參加開會才可以,不是一個人做主席或是理事長,就可以把人開除,國民黨的章程是下位階的,不能與《民法》或《人民團體法》牴觸,國民黨雖指有經過考紀會,但考紀會沒有任何代表性,這個過程有很多的瑕疵。國民黨在台灣執政很久,可能誤認為自己也是政府機關,其實,它是一個社團而已,而除名是要經過全體黨員或會員代表開會過半數來決定。
* 所謂的[[政黨]],也是《民法》中的社團之一,《人民團體法》是它的特別法,一般來說,無論從人團法或是民法來說,沒有所謂的撤銷,人團法第十五條規定得很清楚,有死亡、喪失資格、開除(除名),如果要開除,因為它是社團法人,民法規定,要社員參加開會才可以,不是一個人做主席或是理事長,就可以把人開除,國民黨的章程是下位階的,不能與《民法》或《人民團體法》牴觸,國民黨雖指有經過考紀會,但考紀會沒有任何代表性,這個過程有很多的瑕疵。國民黨在台灣執政很久,可能誤認為自己也是政府機關,其實,它是一個社團而已,而除名是要經過全體黨員或會員代表開會過半數來決定。


此外,針對[[中國國民黨]]關說檢方不要上訴[[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楊仁壽說,因為檢察官上訴不合法,並沒有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進一步具體敘明,未針對重大關鍵所在的[[大水庫理論]]上訴,內容只是「那些有的沒有的」枝枝節節,最高法院才以違背法令,駁回檢方上訴,影射已歷練十幾年的二審檢察官放水。<ref>[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717023 《未針對大水庫理論上訴 當然被駁回》 馬特別費案 楊仁壽影射檢放水], [[自由時報]], 2013-9-26</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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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7日 (六) 07:22的最新版本

楊仁壽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 (1942-02-17) 1942年2月17日82歲)
日治臺灣高雄州屏東郡九塊庄
国籍 大日本帝国(1942年-1945年)
 中華民國(1945年至今)
学历
经历
著作

楊仁壽(1942年2月17日),台湾屏东县九如鄉人,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中华民国法学家,曾任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1]

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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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於九如鄉[2]

1964年,自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毕业。1972年,获中国文化大学法律研究所硕士学位。1967年至1968年,任福建金门地方法院候补检察官。1968年,任台湾嘉义地方法院候补推事。1968年至1979年,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官兼推事。1979年至1980年,任福建高等法院厦门分院推事。1980年至1984年,任台湾高等法院推事。1984年至1985年5月,任最高法院推事。[1]

1985年5月22日至1988年4月27日,任司法院第三厅厅长。1988年4月27日至1990年3月6日,任司法院第一厅厅长。1990年3月6日至1992年1月15日,任台湾桃园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1992年1月15日至1993年11月25日,任台湾板桥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1993年12月16日至1995年5月1日,任台湾高雄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1995年5月1日至1996年5月29日,任司法院副秘书长。[1]

1996年5月29日,出任台湾台北地方法院院长兼法官。1996年至1998年3月17日,任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院长兼法官。 1998年3月17日至1999年3月4日,任台湾高等法院院长兼法官。 1999年3月4日至2003年10月1日,任司法院秘书长。2003年9月18日,任第七届司法院大法官[1]

此后,杨仁寿出任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委员长。2007年8月30日,司法院发布新闻稿称,最高法院院长吴启宾将于2007年9月12日届龄退休,中华民国总统陈水扁任命杨仁寿为最高法院院长。[1][3][4]2012年1月13日,中华民国总统马英九发布命令,核准最高法院院长杨仁寿退职。2012年2月16日,杨仁寿正式退休。[5]

批判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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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2013年九月政爭之際,楊仁壽表示:[6]

  • 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因此檢察總長不能去向總統報告有關於通訊監察的案情結果,總統也應謹守分際不能接受(報告)。
  • 特偵組只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所規定的那三項(指部會首長以上貪瀆案、重大選舉舞弊案及經檢察總長指定之重大案件)才能偵辦,所以,對前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進行行政調查已經涉及不當了。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規定得很清楚,必須符合第一項的十五款才可監聽,依法須是觸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才可監聽,看起來曾勇夫及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都沒涉及(這些罪),若真是關說,僅是行為不當,這樣(監聽)是不行的。
  •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中最重要的是第五項,指違反該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指這個證據是沒有證據能力,換句話說,不僅在偵查不行,審判不行,而用在行政調查,包括公務員懲戒等「其他程序」上,也是不行,這些監聽內容都沒證據能力。
  • 所謂的政黨,也是《民法》中的社團之一,《人民團體法》是它的特別法,一般來說,無論從人團法或是民法來說,沒有所謂的撤銷,人團法第十五條規定得很清楚,有死亡、喪失資格、開除(除名),如果要開除,因為它是社團法人,民法規定,要社員參加開會才可以,不是一個人做主席或是理事長,就可以把人開除,國民黨的章程是下位階的,不能與《民法》或《人民團體法》牴觸,國民黨雖指有經過考紀會,但考紀會沒有任何代表性,這個過程有很多的瑕疵。國民黨在台灣執政很久,可能誤認為自己也是政府機關,其實,它是一個社團而已,而除名是要經過全體黨員或會員代表開會過半數來決定。

此外,針對中國國民黨關說檢方不要上訴臺北市長馬英九特別費案,楊仁壽說,因為檢察官上訴不合法,並沒有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則或適用法則不當之情形,進一步具體敘明,未針對重大關鍵所在的大水庫理論上訴,內容只是「那些有的沒有的」枝枝節節,最高法院才以違背法令,駁回檢方上訴,影射已歷練十幾年的二審檢察官放水。[7]

著作

[编辑]
  • 《法学方法论》
  • 《法学方法论之探索》

参考文献

[编辑]
司法职务
前任:
吳啟賓
最高法院院長
2007年8月30日—2012年1月13日
繼任:
楊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