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婉: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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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婉'''({{bd|1971年|6月26日|catIdx=W王}}),[[台灣]]的[[新聞主播]]。畢業於[[中國文化大學]]新聞系。現為[[東森新聞台]]主播。 |
'''王佳婉'''({{bd|1971年|6月26日|catIdx=W王}}),[[台灣]]的[[新聞主播]]。畢業於[[中國文化大學]]新聞系。現為[[東森新聞台]]主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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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牌 : 台灣詩人。筆名王牌、艾味、詩音、米可兒、瘦雲王牌。湖北廣濟縣王牌垸人。十三四歲時放過牛,砍過柴,種過田,在貧困中念了私塾和小學。1946年代兄入伍,由新兵、二等兵到副班長,在戰爭中經過4個年頭。1949年考入軍校,畢業後歷任排長、連長、作戰參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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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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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岡文史資料第十三輯:天南海北黃岡人(之四,有台灣主播廣濟才女:王佳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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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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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否為林業用地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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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uote| 受文者:王佳婉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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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8年 12 月 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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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北農林字第 098103731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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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斯 Flt :普通 附件: 地址: 承辦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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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有關本縣貢寮鄉丹裡段文秀坑小段372一 l 地號土地是否為林業用地乙案,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台端 98 年 12 月 2 日申請書。 二、經查局揭地號土地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內,依森林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林地範園,為非都市土地範圍內未劃定使用分區及都市計畫保護區、風景區、農業區內,經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認定為林地之土地,先於敘明。 三、本案經本局派員至現場會勘結果,該地現況多為雜草,土地四周有肯氏南洋杉、 欖仁樹、木麻黃作為與鄰地之界木,經認定非屬非本業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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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董事長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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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uote|【裁判字號】 100,法,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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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100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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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案由】 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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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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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法字第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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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 請 人 王佳婉(即財團法人同賢教育基金會董事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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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同賢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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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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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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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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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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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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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茲為配合基金會運作需要,財團法人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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賢教育基金會乃於民國100 年10月25日召開第4 屆第5 次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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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並經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於100 年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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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1日以北教社字第1001647020號函核准在案。為此,爰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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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裁定准予變更捐助章程等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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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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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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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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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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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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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可參。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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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上開規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原應由捐助人以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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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惟因財團法人係屬他律法人,並無意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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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是法律遂賦予法院一定之補充處分權,於原捐助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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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之必要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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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內時為之。再者,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變更財團組織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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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以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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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查,財團法人同賢教育基金會前於100 年10月25日召開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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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屆第5 次董事會,並決議通過修訂捐助章程,且業經新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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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教育局於100 年11月21日以北教社字第100164702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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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核准在案等情,固據其提出原捐助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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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對照表、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0 年11月21日北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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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字第1001647020號函及修正後捐助章程等件在卷為證,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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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為真。惟依首揭民法規定,財團法人既屬他律法人,並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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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機關,則有關其捐助章程之變更、修正,自不得由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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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或董監事聯席會逕行擬議修改或增列相關條款,而應由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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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所示之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為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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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之處分或變更其組織。詎本件財團法人同賢教育基金會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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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竟先行擬議修改或增列相關條款變更其捐助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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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始檢附如附件所示之對照表向法院聲請裁定准其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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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提出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難以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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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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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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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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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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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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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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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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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
==參考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