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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庭: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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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g|CAN}}:{{link-en|加拿大軍事上訴法院|Court Martial Appeal Court of Canada}},成立於1959年;1998年後,廢除了[[死刑]]。
*{{flag|CAN}}:{{link-en|加拿大軍事上訴法院|Court Martial Appeal Court of Canada}},成立於1959年;1998年後,廢除了[[死刑]]。
*{{flag|CZE}}:1993年1月1日[[天鵝絨分離|獨立]]後,廢除了軍事法庭,軍人犯法併入普通法院審。
*{{flag|CZE}}:1993年1月1日[[天鵝絨分離|獨立]]後,廢除了軍事法庭,軍人犯法併入普通法院審。
*{{flag|PRC}}:設有三級軍事法院,即[[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為一級,[[戰區]]級單位的軍事法院為一級,[[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為一級。现役军人触犯军事法的行为、所有的刑事犯罪行为以及部分民事案件会由军事法院进行审理,{{or|所有案件均一次审结,被告人不能提起[[上诉]],另外由于可能涉及到[[机密]],所有案件均不公开审理。}}除非战时特殊情况,军事法院不会审判平民。除了军事法院,军队内部也有独立的执法、检察、司法等机构。
*{{flag|PRC}}:設有三級軍事法院,即[[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事法院]]為一級,[[戰區]]級單位的軍事法院為一級,[[兵團]]和軍級單位的軍事法院為一級。现役军人触犯军事法的行为、所有的刑事犯罪行为以及部分民事案件会由军事法院进行审理。除非战时特殊情况,军事法院不会审判平民。除了军事法院,军队内部也有独立的执法、检察、司法等机构。
*{{flag|ROC}}:[[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南京軍事法庭]]曾進行對日本發動[[南京大屠殺]]的審判,2013年爆發[[洪仲丘事件]],25萬人上[[凱達格蘭大道]]抗議後,促成[[立法院]]三日內修正《[[s:軍事審判法|軍事審判法]]》,將軍人案件審判權在承平時期(未經總統宣戰時期、非戒嚴時期),全部移至司法機關(普通法院、普通法院檢察署)審理,以避免軍檢、軍法官介入軍人案件審判,產生利益衝突。軍法官、軍事檢察官形同走入歷史。
*{{flag|ROC}}:[[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南京軍事法庭]]曾進行對日本發動[[南京大屠殺]]的審判,2013年爆發[[洪仲丘事件]],25萬人上[[凱達格蘭大道]]抗議後,促成[[立法院]]三日內修正《[[s:軍事審判法|軍事審判法]]》,將軍人案件審判權在承平時期(未經總統宣戰時期、非戒嚴時期),全部移至司法機關(普通法院、普通法院檢察署)審理,以避免軍檢、軍法官介入軍人案件審判,產生利益衝突。軍法官、軍事檢察官形同走入歷史。
*{{flag|DEU}}:自1949年[[西德]]成立後,就沒有常設的軍事法庭;[[兩德統一]]後,西德作為存續國,故至今軍人犯法,仍交由普通法院審理,詳見{{link-en|德國軍法|German military law}}。
*{{flag|DEU}}:自1949年[[西德]]成立後,就沒有常設的軍事法庭;[[兩德統一]]後,西德作為存續國,故至今軍人犯法,仍交由普通法院審理,詳見{{link-en|德國軍法|German military law}}。

2020年2月5日 (三) 03:59的版本

台灣戒嚴時期的軍事法庭。

軍事法庭(英語:Court-martial,簡稱CM),亦可譯為军事法院、軍法審判、軍法裁判、軍法會議、军法处置等,是依照軍法英语Military justice審判關於軍隊等軍事組織的犯罪或者在軍事組織下的成員犯罪(如軍人)的法庭複數以上的軍事法庭,即可組成軍事法院(Military court)。

世界各國對軍事法庭的軍事審判權(Court-martial jurisdiction)的界限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是將軍人犯法併入普通法院審判,有的是僅保留戰時軍事法庭;而有的國家是依照軍人所犯罪行區分至普通法院審或軍法審,有的國家是將軍法審獨立於普通法院外;至於對象部份,有些國家是包含軍眷,或者是平民若觸犯軍法時,亦得移送軍法審判。

有些國家的軍事法庭在基於機密需要下,可以選擇不公開審理,或者不設置陪審團;一些國家在軍人判刑未確定前,會先做出拔除軍階、勒令退伍、拘束其人身自由等處罰。

概述

若述及現代軍事法庭的歷史,則必須先提到西方軍法的起源羅馬法,但當時為全民皆兵社會,並無明確區分出平民與軍人犯罪之區別;直到西元1066年威廉一世征服英國後,成立了警官法庭(Constable's Court),才有獨立處理非平民身分人員犯罪之審理法庭,與平民分隔;1523年神聖羅馬帝國的查理五世制定軍事刑法典(Military Penal Code),隨著軍力擴展被推向歐洲國家;1642年英國正式成立了軍事法庭,以取代警官法庭;1689年,英國國會通過了《叛亂法》,後為美軍作為其軍事法的基準。

世界上的軍事法庭現狀

以下整理了世界上部份國家的軍事法庭現狀。

参考文献

引用

  1. ^ 丹麥的軍審改革簡介請見:The Danish Military Prosecution Service(英文)
  2. ^ 相關新聞可參考Indian Military News(英文),相關論文可參考當代印度憲政體制,《台灣國際研究季刊》,第2卷第4期,頁 1-30,2006。(繁體中文)可知過去印度的最高法院對軍事法庭的判決並無裁量權。

来源

本條目部分內容摘譯自英語版維基百科條目。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