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美國憲法第三修正案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ZéroBot留言 | 贡献2012年10月21日 (日) 09:48 (r2.7.1) (机器人添加:uk:Третя поправка до Конституції США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美国国家档案馆存放的权利法案原文

美国宪法第三修正案,也就是美国宪法中权利法案的第三条,于1789年9月5日被引入,于1791年12月15日四分之三的州同意后被批准。它禁止士兵在和平时期不经房主人同意入住私人房产。在战时根据法律规定可以被允许。

内容

任何兵士,在和平时期,未得屋主的许可,不得居住民房;在战争时期,除非照法律规定行事,亦一概不得自行占住。[1]

原文:

No Soldier shall, in time of peace be quartered in any house, without the consent of the Owner, nor in time of war, but in a manner to be prescribed by law.

历史

1789年9月25日美国国会建议了第三宪法修正案,这是一系列修正案中的一个,所有这些修正案一起引入了新型的权利法案。

在它正式被采纳前就战时和和平时期的区别的问题有过数个不同的修改建议。此外还就政府是否有权允许入住的问题有过一些讨论[2]

应用

美國憲法第三修正案是美国宪法中被引用最少的部分之一[2]

隐私权

一些最高法院法官偶尔引用美國憲法第三修正案来作为隐私权的基础。

限制政府权力

在1952年的一起诉讼中法官罗伯特·H·杰克逊引用美國憲法第三修正案,认为它说明即使在战时政府权力也需要受限制。

其它

关于直接牵涉到美國憲法第三修正案的诉讼历史上至今为止只有过三次。

外部链接

参考文献

  1. ^ 美国驻华使馆
  2. ^ 2.0 2.1 Tom W. Bell, 美國憲法第三修正案, 2 William & Mary Bill of Rights J. 117 (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