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本页的一个历史版本,由Liangent-bot(留言 | 贡献)在2012年12月20日 (四) 07:04 (机器人:自动文本替换 (-{{(globalize|wwv)\| +{{\1|area=))编辑。这可能和当前版本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再議是刑事訴訟上,告訴人針對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被告針對撤銷緩起訴處分所為,聲明不服的救濟程序。
當檢察官對被告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時,告訴人可以在7日內經由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若案件無告訴人,且被告所犯之罪為重罪時,依法檢察官應將案件送交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再議,稱為職權再議。
被告之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亦可經由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聲明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