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政府
外观
责任政府(英語:responsible government),或称问责政府、责任内阁等,是一种政治制度,即政府对议会负责任。议会问责是西敏制的议会民主政治体制的基础。在使用此制度的西敏制民主政体,“政府”(行政机构,通常是内阁)对议会,而不是对君主負责;对殖民地来说,指的是政府对当地议会,而不是宗主国政府负责。在实行两院制的地方,政府一般对人数较多、较直接选举并较具代表性的下议院负责。
议会问责的责任政府有几个常见的特点:
- 政府部长(政治官员)就其决策及其负责的政府部门的表现对议会负责。具体来说,政府部长必须公布他的决定,并接受议会的问责。因此,在西敏制下,由于一般只有议会议员可以在议会议事厅发言,政治官员必须由议员担当。
- 虽然政府部长名义上由君主或其他元首行使国家主权任命,且君主或元首理论上可以随时罢免部长,但同时政府部长的职位也取决于议会(特别是下议院)对其信任。如果某部长个人或整个政府内阁失去议会信任(例如议会通过不信任动议),该部长或整个政府应当辞职或总辞,或举行大选寻求选民定夺。
- 君主或元首必须通过责任部长(即对议会负责的部长)行使国家权力。君主或元首不得通过任用其他顾问或官员成立“影子”政府,或通过其他顾问或官员直接问政,或依据其他顾问或官员的“非正式”建议行事。除非通过他的责任部长的建议,他不可以行使主权权力进行任何决定或采取任何行动。同时,责任部长也有责任作为君主或元首的顾问,对君主或元首解释清楚任何需要由他作出决定的问题,同时研究并制定该部长对君主或元首的正式建议以及如此建议的理由,并向君主或元首推荐该部长认为君主或元首应当作出的决定。
责任政府是西敏制政体的常见制度。除了英国外,其他原英国殖民地也大多在其历史上从总督独断或帝国直辖演变成责任政府体制。这些国家和地区大多在过去和现在都将获得责任政府视为其政治进化的重要里程碑。一般成功实施责任政府的殖民地才能获得自治领资格,进而成为独立国家。
现在实行责任政府制度的政体包括:
==参见==议会制
参考书目
- Arthur Berriedale Keith. Responsible Government in the Dominions, 1912.
- Molteno, P. A. The Life and Times of John Charles Molteno. Comprising a History of Representative Institutions and Responsible Government at the Cape. London: Smith, Elder & Co., Waterloo Place, 1900.
- Status and Respectability in the Cape Colony, 1750–1870 : A Tragedy of Manners. Robert Ross, David Anderson.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 July 1999. 220 pages. ISBN 0-521-62122-4.
外部链接
- Forsey, Eugene A. How Canadians Govern Themselves. Government of Canada, 1981. 58 p. [1]
- Can Responsible Government Survive in Australia?
- Salles, Denis. Responsibility based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S.A.P.I.EN.S. 2011, 4 (1) [15 June 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