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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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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戒嚴時期的軍事法庭。

軍事法庭(英語:Court-martial,簡稱CM),亦可譯為军事法院、軍法審判、軍法裁判、軍法會議、军法处置等,是依照軍法英语Military justice審判關於軍隊等軍事組織的犯罪或者在軍事組織下的成員犯罪(如軍人)的法庭複數以上的軍事法庭,即可組成軍事法院(Military court)。

世界各國對軍事法庭的軍事審判權(Court-martial jurisdiction)的界限不盡相同。有的國家是將軍人犯法併入普通法院審判,有的是僅保留戰時軍事法庭;而有的國家是依照軍人所犯罪行區分至普通法院審或軍法審,有的國家是將軍法審獨立於普通法院外;至於對象部份,有些國家是包含軍眷,或者是平民若觸犯軍法時,亦得移送軍法審判。

有些國家的軍事法庭在基於機密需要下,可以選擇不公開審理,或者不設置陪審團;一些國家在軍人判刑未確定前,會先做出拔除軍階、勒令退伍、拘束其人身自由等處罰。

概述

若述及現代軍事法庭的歷史,則必須先提到西方軍法的起源羅馬法,但當時為全民皆兵社會,並無明確區分出平民與軍人犯罪之區別;直到西元1066年威廉一世征服英國後,成立了警官法庭(Constable's Court),才有獨立處理非平民身分人員犯罪之審理法庭,與平民分隔;1523年神聖羅馬帝國的查理五世制定軍事刑法典(Military Penal Code),隨著軍力擴展被推向歐洲國家;1642年英國正式成立了軍事法庭,以取代警官法庭;1689年,英國國會通過了《叛亂法》,後為美軍作為其軍事法的基準。

各地的军事法庭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解放军設有三級軍事法院:

除了军事法院,军队内部也有独立的执法检察司法等机构。

军事法院的刑事管辖权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民事案件也会由军事法院进行审理:[1]

  •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涉及机密级以上军事秘密的案件
  • 军队设立选举委员会的选民资格案件
  • 认定营区内无主财产案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由军事法缘审理,而是由地方人民法院或其它专门法院审理:[2]

  • 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 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 现役军人在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现役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中华民国国军

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南京軍事法庭曾進行對日本發動南京大屠殺的審判。

中华民国国军于2013年爆發洪仲丘事件,25萬人上凱達格蘭大道抗議後,促成立法院三日內修正《軍事審判法》,將軍人案件審判權在承平時期(未經總統宣戰時期、非戒嚴時期),全部移至司法機關(普通法院、普通法院檢察署)審理,以避免軍檢、軍法官介入軍人案件審判,產生利益衝突。自此軍法官、軍事檢察官形同走入歷史。

其它国家/地区的武装力量

参考文献

引用

  1. ^ 彭巧霞律师. 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 
  2. ^ 王灿律师. 军事法院主要管辖哪些刑事案件?. 
  3. ^ 丹麥的軍審改革簡介請見:The Danish Military Prosecution Service(英文)
  4. ^ 相關新聞可參考Indian Military News(英文),相關論文可參考當代印度憲政體制,《台灣國際研究季刊》,第2卷第4期,頁 1-30,2006。(繁體中文)可知過去印度的最高法院對軍事法庭的判決並無裁量權。

来源

本條目部分內容摘譯自英語版維基百科條目。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