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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大臣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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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皇陛下首席國務大臣,簡稱內閣大臣(英語:Secretary of State)是英國政府的資深官方部長,各自會擔任所屬內閣部門的首長[1]。所有內閣大臣都是英國內閣閣員,集體負責制定政策策略

一般內閣大臣的正式頭銜為「英皇/女皇陛下的首席【政策範疇】大臣」(His/Her Majesty's principal secretaries of state for ...);然而是有例外的,如財政大臣的英文頭銜為「Chancellor of the Exchequer[2]。若干部門的內閣大臣之下會設有名為國務大臣Minister of State)的職位,輔助大臣們掌管部門及處理政務。[3]

按照慣例,所有內閣大臣必然是上議院下議院的議員,並由英國君主按照首相建議而任命的。但近代的歷屆內閣中,通常只有上議院領袖會仍然由非國會議員擔當[4]

法例上通常只會稱之為「內閣大臣」,皆因《1978年釋義法令英语Interpretation Act 1978》規定該詞語泛指任何內閣大臣之一[2]。由於內閣大臣的職權及政策範圍會由英國首相編配,所以各自的法定權力會受到限制[5]。例如,理論上內政大臣是可以隨時行使涉及衛生大臣的權力,但實際上要負起巨大的政治責任。

根據《1975年大臣及其他薪酬法令英语Ministerial and Other Salaries Act 1975》,最多只有21名內閣大臣可以領取薪俸[6]。目前而言,施紀賢內閣共有21名內閣大臣。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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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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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世纪英格兰王会任命一个助手,称为“国王书记(king's clerk)”即后来的“秘书(secretary)”,其职责是处理国王的书信。亨利八世之前,国王只有一个秘书,亨利八世任命了两个。在伊丽莎白一世(1558-1603)时代,这些人获得了“内阁大臣(Secretary of State)”的称号。1688年成立内阁后,两位內閣大臣承担了更高的职责,管理两个部门,其称呼也变成了“南方部大臣英语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Southern Department”和“北方部大臣英语Secretary of State for the Northern Department”。两者都涉及内政事务,但他们在外交上的职责有差异,所以一个处理北欧的新教国家,另一个处理与南欧的罗马天主教国家的关系。南方部大臣地位在北方部大臣之上。

联合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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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708年,英格兰与苏格兰联合之后,创建苏格兰大臣的职位,但这第三个內閣大臣职务从1742年到1768年取消,第三大臣再次创立的时候,担负了大英帝国日益增加的行政事务。1782年,南方部改组为内政部,北方部改为外交部,第三大臣再次取消。1794年,第一次反法同盟战争期间,第三大臣第三次建立起来,负责战争部的工作。7年后,殖民地事务从内政部移交给陸軍部。1854年,创建了第四大臣,专管陸軍部,1858年,创建了管理印度事务的第五大臣。

直到第一次世界大战,这个格局没有变化。战后十年间,有三个內閣大臣职位建立,一位是从战争部拆分出来的空軍大臣;一位是从殖民地部拆分而出的自治领大臣;还有一位是重新回归內閣大臣级的苏格兰大臣。

二战中,政府的职能范围非常之广,许多新部门组建起来,但没有部门的首长成为內閣大臣。这一情况持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1946年,英国调整国防机构,空军大臣降级。1947年印度独立后,印度事务部和自治領事务部合并进外交及联邦关系部。几年后,随着大英帝国国力的萎缩,殖民地部和英联邦关系部合并为英联邦部。1964年,国防部成立,其首長成为內閣大臣。1968年,英联邦部与外交部合并为今天的外交及联邦事务部。

但是內閣大臣这个词汇的含义也发生了改变,1964年哈罗德·威尔逊首相上台,他开始把英国内阁中各种五花八门的头衔统一为內閣大臣,只有个别例外。到二十世纪末,几乎所有内阁部门的首长都是內閣大臣,唯一没有变化的是财政大臣。与六十年代之前內閣大臣这一头衔的总体稳定相比,之后內閣大臣的职责和数量的流动性都非常大,只有外交大臣内政大臣的职责没有太大变化。

当前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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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会颁发首席大臣的荣誉称号,自1962年以来一直存在。

已废止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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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方部大臣(1660–1782;改为外交大臣)
  • 南方部大臣(1660–1782;改为内政大臣)
  • 外交大臣(1782–1968;改为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
  • 殖民地事務大臣(1768–1782;1854–1966;并入英联邦事务大臣)
  • 陸軍大臣(1794–1801;1854–1964;1946年降格;并入国防大臣)
  • 陸軍及殖民地大臣(1801-1854;拆分为陸軍大臣和殖民地大臣)
  • 印度事務大臣(1858–1947;从1935年称印度和缅甸大臣;并入英联邦关系大臣)
  • 空军大臣(1918–1964;1946年降格;并入国防大臣)
  • 自治领大臣(1925–1947;并入英联邦关系大臣)
  • 英联邦关系大臣(1947–1966;改为英联邦事务大臣)
  • 工业、贸易和区域发展大臣(1963–1964;改为贸易和工业大臣)
  • 教育和科学大臣(1964–1992;改为教育大臣)
  • 经济事务大臣(1964–1969;废除)
  • 英联邦事务大臣(1966–1968;并入外交及联邦事务大臣)
  • 就业和生产力大臣(1968–1970;改为就业大臣)
  • 社会服务大臣(1968–1988;拆分为卫生大臣和社会保障大臣)
  • 外交和联邦事务大臣(1968-2020;并入外交、聯邦及發展事務大臣)
  • 能源大臣(1974–1992;并入贸易和工业大臣)
  • 贸易大臣(1974–1983;并入贸易和工业大臣)
  • 工业大臣(1974–1983;并入贸易和工业大臣)
  • 物价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大臣(1974–1979;废除)
  • 社会保障大臣(1988–2001;并入工作和养老金大臣)
  • 教育大臣(1992–1995;并入教育和就业大臣;2010年恢复)
  • 国家遗产大臣(1992–1997;改为文化、传媒和体育大臣)
  • 教育和就业大臣(1995–2001;拆分为教育和技能大臣,工作和养老金大臣)
  • 环境、交通和区域大臣(1997–2001;拆分为交通、地方政府和区域大臣,环境、食品和郊野大臣)
  • 国际发展大臣(1997-2020;并入外交、聯邦及發展事務大臣)
  • 交通、地方政府和区域大臣(2001–2002;拆分为交通大臣,副首相办公室)
  • 宪制事务大臣(2003–2007;拆分为内政大臣和司法大臣)
  • 教育和技能大臣(1964–2007;拆分为儿童、学校和家庭大臣,创新、大学与技能大臣)
  • 贸易和工业大臣(1970–2007;改为商务、企业和监管改革大臣)
  • 商务、企业和监管改革大臣(2007–2009;改为商务、创新和技能大臣)
  • 创新、大学与技能大臣(2007–2009;并入商务、创新和技能大臣)
  • 商务、创新和技能大臣(2007–2016;改为商务、能源和产业战略大臣)
  • 能源和气候变化大臣(2008–2016;并入商务、能源和产业战略大臣)
  • 退出欧洲联盟事务大臣(2016年设立;2020年1月31日,英國正式脫歐,此職隨脫歐部被裁撤。)
  • 国际贸易大臣(2016-2023;并入商業及貿易大臣)
  • 內閣辦公室大臣(2023-2024)
  • 地方發展、房屋及社區大臣(2006年设立社區及地方政府事務大臣;2018年设立房屋、社區及地方政府大臣;2021年改為现名;2024年改回前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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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香港立法会. 立法會CB(2)2848/05-06(01)號文件 (PDF). 香港立法會. 2006-07-26 [2019-01-0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10-13) (中文(香港)). 
  2. ^ 2.0 2.1 Schedule 1 to the Interpretation Act 1978, as amended, from the UK Statute Law Database.
  3. ^ 薛波 (编). 元照英美法词典.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3年: 917. 
  4. ^ Kelly, Richard. Ministers in the House of Lords. House of Commons Library. 2024-05-08 (英国英语). 
  5. ^ Cabinet Manual [內閣手冊]. GOV.UK. 英國內閣辦公廳. 2010-12-14 [2024-08-14] (英国英语). 3.27 It is also the well-established practice for each secretary of state to be allocated responsibility by the Prime Minister for a particular department (for example health, foreign affairs, defence, transport, education etc.) and, accordingly, for each Secretary of State, in practice, to exercise only those functions that are within that department. 
  6. ^ Ministerial and other Salaries Act 1975, Schedule 1, Part V, Paragraph 2. Act of Parliament of  (PDF). [2024-08-10] (en-u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