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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行政區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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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省 (中華人民共和國)

是多个国家使用的一级行政区单位名称。

中文里,“省”常用于翻译英文「province」一词或相同語源单词,以及法语「département」的區劃單位名。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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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从隋朝开始将「省」用于中央政府的一级行政机关,例如尚书省中书省等等。三省制度废除。源于元朝的行中书省,明朝和清前期,省成为一级行政区单位——布政使司的习惯性代称。

元朝政府将「行中书省」(简称「行省」)作為意义上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劃之單位名称。行中书省本意即中央政府在地方行政上所設的全權機關,而不同於有一定高度自治權力的地方政府[1]明朝起,改为承宣布政使司,俗称「行省」,其中的「行」字偶爾省略;至清朝,正式名仍为布政使司,往往直称为「省」。

乾隆时,获得官方认可。至清末,是为一个习惯性的称谓[2]。现在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系中,均是法定一级行政区单位名称。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体系下,延伸出省级行政区的概念。

清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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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省」在清朝,长期是非正式的制度,故它的定义在清代前期、中期较为模糊。乾隆八年(1743年)成书的官修《一统志》中,列有布政使司,而无省。研究者指出,这表明清政府认可的一级行政区仍是布政使司,而非——「省」。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成书的官修《清朝文献通考》的《舆地考》则使用「省」作为各地区名称。同时,书中有文字解释原因。指明代巡抚人数无定,同一布政使司之地可置数位,有事则设、无事则罢。清朝巡抚则有定数,编制稳定且辖区固定。而此时,布政使司和按察使司分管财政、司法,隶属于巡抚,非一省之首。官方文件中,「省」已成为习惯用语。种种情况之下,“编纂《舆地考》亦概书为‘省’焉”[2]

研究者指出,《清朝文献通考》和《一统志》(和珅版)列举十八省,表明清政府遵从实际认定「省」作为18个巡抚(包括兼任巡抚事的总督)辖区的官方称谓。标志到乾隆末年,由18个巡抚辖区演变成的十八省被清政府建构完成[2]。乾隆年间,这一系列官修典籍的成书,也让清代学者对「省」的概念逐渐清晰。晚清,新疆、台湾、东三省建省时,以设立巡抚为一省建立标志[3]。但到清末,「省」仍只是一个习惯性称谓[2]。而中国学界对清代三次分省——江南湖广陕西分省的讨论延续至今成[3]

中华民国建立后,“”成为法定一级行政区单位。

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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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於1912年建立時,省份承襲清朝舊制,當時全國共設22省。當時執政的北洋政府在22個省之外設置京兆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等幾個特別區域,西藏蒙古青海3個地方,另保留阿爾泰塔城地區塔爾巴哈臺伊犁3地區(後均併入新疆省)。

北洋政府的行政區劃級別為省、三級,並有「廢省置道」的計畫。當時全國設置93道,除甘肅省最多有7道外,各省平均數量大致在3至4個左右。

1928年,國民政府成功北伐統一全國後,改直隸奉天2省為河北遼寧,併京兆特別區入河北,將熱河察哈爾綏遠川邊寧夏青海改建為6個省(川邊特別區改建西康省),總計28省,另外加上西藏蒙古2個地方,以及分自俄、英收回的東省特別區威海衛行政區,並增置與省平級的特別市(即直轄市)。

國民政府依照建國大綱制定訓政時期約法,地方制度改採省、二級制並廢除道制。但由於出現部分省份管轄縣數過多,省對縣的控制力量不彰,又於1931年設置行政督察區作為中介,但此一行政區劃缺乏法源依據。

1945年抗戰勝利後,國民政府將東三省劃分成九省,增設遼北安東合江松江嫩江興安等6省,並復設臺灣省,共計35省。1949年,海南島南海諸島自廣東省劃出,設立海南特別行政區,作為建省之準備。

1949年底,中華民國政府國共內戰失利而撤退至臺灣,當時僅有臺灣全省,以及江蘇浙江福建廣東雲南西康等省的部分區域,尚在中華民國政府的控制之下,其餘位在中國大陸的省份已全部丟失。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中華民國的實際管轄區域僅限於臺澎金馬,省份僅餘臺灣、福建等2省;其中,福建省僅管轄金門群島烏坵馬祖列島。而隨著臺灣本島人口的增加,臺灣省已劃出6個直轄市,所占全國土地面積也從超過99%下降至69.79%。

2018年6月28日,行政院院長賴清德宣佈省級機關「去任務化」,措施包括預算歸零、所存省級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級機關實質上解散,僅依照憲法增修條文在名義上保留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福建省政府的機關架構及臺灣省政府主席臺灣省諮議會諮議長福建省政府主席的職銜。

2018年7月1日,臺灣省政府的行政組織及業務全部由國家發展委員會接收;臺灣省諮議會業務由立法院接收。2018年12月31日,福建省政府之行政組織及業務則由行政院金馬聯合服務中心接收。

目前臺灣省與福建省已無省級行政機關。

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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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的1949年,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直至1967年区划多次调整,省成为最主要的一级行政区。到1967年时,全国调整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共计30省级行政区。

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重庆市改制为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始在香港和澳门行使主权,相继新设2个特别行政区,至此共计23省(包括未實際統治的台灣)、5自治区、4直辖市和2特别行政区共计34省级行政区。

现行省份中,依照地方行政區劃來看,最早的省为1262年建立的陕西四川行中书省[4],最晚的为1988年建立的海南省(若计省级行政区,则为1999年建立的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口最多的省則为广东省

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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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亦属汉字文化圈越南,「省」(汉越音tỉnh)沿用了类似近代中国的概念,指一級地方行政單位。

欧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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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常见的「province」起源於羅馬帝國,羅馬人征戰四方並且將打下的新領土設置行省——「provinciae」。罗马帝国行省是羅馬帝國在義大利境外領土的主要領土和行政單位,亦使得這個字彙廣為流傳並且融入各種歐洲語言中。而這個字本身又起源於拉丁文裡的「provincia」,意指「影響的區域」,源自拉丁語中「pro」(在前方)與「關聯的」(vincia)兩種字根。

此語已被許多國家採用。在一些沒有實際省份的國家,“省份”是一個隱喻術語,意思是“在首都之外”,因此義大利,西班牙與希臘,譯為郡縣。

雖然一些省份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構人為製造的,但其他國家省份也有是具有自己種族身份的當地群體形成的。少數擁有獨立於中央或聯邦的自我權力,特別是在加拿大。在其他國家,如中國或法國,各省都是中央政府所創建,幾乎沒有自治權。

在法国,「province」一词是指法國大革命之前的行政区划行省,但已在大革命之後被新制的行政單位(法文:département)所取代。

译名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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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省」用于翻译英文環境中的「province」和法语「département」,但依照各个国家的历史、法律以及习惯的不同,省的具体所指与中国有所不同。

  • 第一,省不一定与中国一样是第一级行政区划,例如法国的省和意大利的省,是第二级行政区划。
  • 第二,第一级行政区划不一定翻译为省。例如美國印度之一級行政區英文皆為「state」,但美國的「state」通常譯為「」(不過麻薩諸塞州常簡稱「麻省」:如麻省理工學院),印度的則譯為「」。法國译為「大區」(法語:région),德國則译為「州」或是「邦」(德語:Länder)。
  • 第三,即使一个行政区划在英文中称为province,中文也不一定称为省。例外包括朝鲜和韩国的,泰国的以及日本的令制国

本列表主要收录那些使用了“省”这个翻译作为行政区划译名的国家或地区。需要注意的是,此表中所列的省份數量並不一定等於每個國家的該級行政區總數(因為同級的行政區可能有複數以上的單位種類),而且此表中所列出的「省」也不一定是該國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劃(例如義大利、法国的省就是該國的二級地方行政單位)。

国家或地区名称 当地称呼 省的數量       備註      
 愛爾蘭 愛爾蘭語cúige 4 參見:愛爾蘭省份
 阿富汗 波斯文:wilayah 24
 阿根廷 西班牙語:provincia 23
 比利时 法語:province 10
 西班牙 西班牙語:provincia 50 參見:西班牙省份
 玻利维亚 112
 巴基斯坦 英語:province 4
 巴布亚新几内亚 19
 秘魯 西班牙語:provincia 180
 赤道几内亚 7
 厄瓜多尔 22
 法國 法語:département 100 参见:省 (法国)
 古巴 西班牙語:provincia 15
 荷蘭 荷蘭語provincie 12
 肯尼亚 英語:Province 8
 加彭 法語:province 9
 加拿大 英语/法語:province 10
 老挝 寮語khoueng 16
 卢旺达 盧安達語intara 12
 马达加斯加 英語:province 6
 南非 9
 菲律賓 菲律賓語lalawigan/probinsya 79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葡萄牙語:província 2
 沙烏地阿拉伯 阿拉伯语:mintaqah
(通常不译为“省”而是译为“区”)
13
 所罗门群岛 英語:province 9
 泰國 泰語จังหวัด
(中文通常不译为“省”而是译为“府”)
76+1 参见:泰國行政區劃
 亞美尼亞 亞美尼亞語մարզ/marz
(中文里译为“州”)
10 参见:亞美尼亞行政區劃
 義大利 義大利語provincia 103
 印度尼西亞 印尼語propinsi/provinsi 29
 伊朗 波斯語ostan 30
 智利 西班牙語:provincia 51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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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錢穆著:中國歷代政治得失,2002年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ISBN 962-04-2123-X
  2. ^ 2.0 2.1 2.2 2.3 侯杨方. 《“安庆省”考——兼论清代的省制》. 历史地理 (上海市: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8, (2008年第1期): 88–92 [2019-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03) (简体中文). 
  3. ^ 3.0 3.1 段伟. 《清代江南、湖广、陕甘分省标准的异同》. 中国地方志 (北京市: 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办公室). 2013, (2013年04期) [2019-09-25]. ISSN 1002-672X.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0) (简体中文). 
  4. ^ 存档副本. [2009-06-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