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行駛高速公路規定: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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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數個騎士騎上高速公路,遭到員警騎乘重機攔停,因違反道路交通法第63條提出告發,並由員警引導下交流道。(影片)<ref>[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F0xmteoU6M 2014년 육일절 행사, 이륜차권리찾기 운동 영상]</ref> |
2014年,數個騎士騎上高速公路,遭到員警騎乘重機攔停,因違反道路交通法第63條提出告發,並由員警引導下交流道。(影片)<ref>[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F0xmteoU6M 2014년 육일절 행사, 이륜차권리찾기 운동 영상]</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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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韓國知名摩托車旅遊頻道[[존잘 MG]]在一次由首爾出發前往加平郡瀑布的旅遊中,因騎上高速公路遭到員警攔停並提出告發,員警自行離去。(影片)<ref>[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GYbvuLOP4U 지극히 평범한 모터사이클 유튜뿌우~! |
2016年,韓國知名摩托車旅遊頻道[[존잘 MG]]在一次由首爾出發前往加平郡瀑布的旅遊中,因騎上高速公路遭到員警攔停並提出告發,員警自行離去。(影片)<ref>[https://www.youtube.com/watch?v=mGYbvuLOP4U 지극히 평범한 모터사이클 유튜뿌우~! 리뷰/여행/일상/개그 그 무엇도 놓치고 싶지 않은 채널!!]</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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리뷰/여행/일상/개그 그 무엇도 놓치고 싶지 않은 채널!!]</re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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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1日 (六) 01:36的版本
世界各國對於摩托車能否行駛於高速公路的規定不一,多以摩托車排氣量做為標準[1],但部分國家完全禁止摩托車行駛高速公路。
各國情形
國家 | 各國狀態 | 行駛條件 | 備註 |
---|---|---|---|
奥地利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澳大利亞 | 允許 | 超過49/50cc | |
比利时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玻利维亚 | 允許 | 所有 | |
巴西 | 允許 | 超過49/50cc | |
保加利亚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加拿大 | 允許 | 超過49/50cc | |
中國 | 國家法律允許但地方自訂 | 设计时速不小于80公里/小时(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 | 法理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機車駛上高速公路的條文,但有對於機車於高速公路上的行車限速的規定。[2]而事實上,部分省市另立的地方交通法規明确规定摩托车禁止行驶高速公路[3],有著地方法规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的省份,都在入口处设立“禁止摩托车驶入”标志,但在高速公路入口没有禁止摩托车行驶的标志的省份就可以上高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二轮摩托车是可以上高速公路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都是明确准许上高速公路的,只是多数省、自治区、市的地方性法规禁止摩托车上高速公路行驶,于是便引发了国家法律与地方性法规的法律冲突现象。各省份的地方性法規大致有四種現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允許、《天津市高速公路路政管理规定》委婉允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條禁止,其餘省市於法規內迴避摩托車上高速公路的議題,比如有福建省、陕西省、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西藏自治区等,在这些省、市、自治区中,没有制定地方性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尤其是高速公路法律)的实施办法,因而可以理解为直接套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4][5] |
智利 | 允許 | 超過49/50cc | |
捷克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丹麦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芬兰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法國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德国 | 允許 | 任何能超過時速60km/h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香港 | 允許 | 125cc | |
匈牙利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印度 | 允許 | 超過349/350cc | |
印度尼西亞 | 禁止 | 被禁日期:未知 | |
愛爾蘭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義大利 | 允許 | 超過149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邊車需超過249cc |
日本 | 允許 | 超過125cc | |
盧森堡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马来西亚 | 允許 | 超過49/50cc | |
墨西哥 | 允許 | 超過49/50cc | |
荷蘭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挪威 | 允許 | 超過49/50cc | |
新西兰 | 允許 | 超過49/50cc | |
巴基斯坦 | 允許 | 超過49/50cc | |
秘魯 | 允許 | 超過49/50cc | |
波蘭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葡萄牙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羅馬尼亞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俄羅斯 | 允許 | 超過49/50cc | |
新加坡 | 允許 | 超過49/50cc | |
斯洛伐克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斯洛維尼亞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南非 | 允許 | 超過49/50cc | |
韩国 | 禁止 |
1968年12月,韓國第一條高速公路京畿高速公路開通時,摩托車(排氣量250CC以上)可以自由進入高速公路。[6] 1972年6月1日起,禁止摩托車與三輪車進入高速公路,理由是造成車流混亂與車禍頻傳。[7](1991年公布法令, 并且禁止快速公路。[8][9][10]) 2005年,一個家庭主婦對道路交通法提出釋憲,一個摩托車愛好者的團體也提出憲法申訴。 2007年4月9日,數個團體騎上京畿高速公路舉行抗議,遭到員警攔下(影片)[11][12][13]。但韓國實際上已經有過數次的示威遊行,都沒有效果。[14] 2007年5月9日,國民議會研討會召開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三條公路交通管理法立法修正案的聽證會。[15] 2007年10月6日,國民議會研討會指出,目前的摩托車障礙是國家警察局錯誤政策的造成的副作用。韓國機車路權網站呼籲:一、政府改善道路交通法與社會歧視摩托車的現象;二、創新法規並創造尊重與遵守法條的社會文化;三、教育愛騎車的年輕人,追逐正確的夢想。[16] 2014年,數個騎士騎上高速公路,遭到員警騎乘重機攔停,因違反道路交通法第63條提出告發,並由員警引導下交流道。(影片)[17] 2016年,韓國知名摩托車旅遊頻道존잘 MG在一次由首爾出發前往加平郡瀑布的旅遊中,因騎上高速公路遭到員警攔停並提出告發,員警自行離去。(影片)[18] | |
西班牙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瑞典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瑞士 | 允許 | 超過49/50cc | |
中華民國 | 事實上禁止 | 超過550cc | 1964年5月2日,台灣第一條全封閉式道路:麥克阿瑟公路開通後明文規定禁止機車行駛,並在1974年4月10日正式公布法令禁止機車行駛高速公路和快速公路。[來源請求]
2002年1月1日,台灣正式成為WTO會員國,150CC以上重型機車將於同年7月1日開放進口,同時台灣政府附帶承諾「150CC以上重型機車未來之騎乘限制,一般僅限於現有兩條南北向主要高速公路」。[19] 2005年1月1日,因應加入WTO之附帶承諾,交通部為因應重機行駛高快速公路之路權開放課題,組成「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路權檢討規畫小組」,提報197次道安委員會議,開放試辦重機行駛台68線及台72線,為期六個月,並委請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與中華大學合作辦理「開放試辦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台68線及台72線省道快速公路之行駛問題分析與安全評估」,並於計畫開始五個月後提交期末報告。試辦一年後,試辦路段之重機行駛存在:超速比例較高、跟車距離較近等問題,經由交通部指示再延長一年,期間並繼續觀察評估其安全性。[20] 2007年1月3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舉辦與交通部的會議,會議紀錄重點摘要:前立法委員王幸男等50人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欲明確規定「汽缸排氣量550(-10)CC以下之大型重機除國道高速公路外;550(-10)立方公分以上之超大型重型機車可行使之路權與汽車不得有差別待遇」。意指重機應比照小型車路權,550CC以上可上高速公路,而250CC~550CC暫時不可上高速公路,漸進式、條件式開放機車路權。交通部表示:「查本部先前為因應加入WTO後開放150CC以上重型機車之進口與領照,且大院第四屆第一會期交通委員會會議議決議未來150CC以上(編按:對照前後文意此處應為以下,但會議記錄誤植為以上)重型機車不得行駛高速公路,......(先前)會議決議在『安全可獲得保障』及『風險可以有效控制』前提下,......開放試辦大型重機行駛台68線及台72線省道快速公路,......本部運研所亦配合辦理兩項研究計畫在案。」、「另據王委員幸男等人所擬具之草案內容,直接550CC以下之大型重機除國道外、550CC(-10)CC以上之超大型重機可行駛之路權與汽車相同」。此段交通部意指:交通部在加入WTO的時候就準備好將來以「安全可獲保障、風險可有效管理、漸進式、條件式」四項重點開放150CC以上重機路權(含部分普通重機與大型重機),故交通部表示已試辦行駛快速公路、要求運研所辦理兩項研究計畫,但卻同時表示須審慎檢討評估,建議委員會維持現行條文不做變更。[21] 2007年1月19日,總統公布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機比照小型車行駛及處罰規定,並得以行駛快速公路。同時附帶決議:1. 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 6 個月內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訂定之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公告施行後開放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公路、道路。2. 交通部應於本法施行後 2 年內會同內政部完成本條例授權訂定之相關法令修正及配套措施,公告施行後評估開放 550CC 以上之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之可行性。3. 550CC 以上大型重型機車應比照汽車懸掛二面號牌。[22][23] 2007年4月,運研所發表期末報告 -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各級道路之風險分析與管理措施研究,內容表示基於試辦路段觀察時間有限與重機流量甚低,研究結果並不宜直接移植於市區道路與其他高流量之快速公(道)路;而路權進一步開放所可能衍生之安全風險與衝擊,一直是交通部對於路權開放與否的主要考量。有關大型重型機車的管理方式與標誌皆源自於此文獻,奠定了政府的政策至今。[24] 2007年4月23日,在一次「重型機車路權開放政策」公聽會之會議中,「中華民國摩托車運動協會 理事長 劉乃誠 鈞座」於公聽會之發言時,則發言「我們 反對二輪車上高速公路」等代表全國各縣市大型重型機車,反對二輪車上高速公路語句時,現場騎士車友代表則無任何人提出異議,由於現場有各類型重型機車協會騎士代表,並無任何人提出 異議或反對。PTT網友「Coldcoldcold」轉貼表示因為如此,2年後「大型重型機車」禁止行駛「高速公路」之規定已正式出爐。[25] 2007年5月2日,公路總局舉辦「研商『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刪除「550CC以上重機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道路禁止附載乘客」之規定,[26]並初步決議2009年2月1日起開放550CC以上重機可行駛高速公路。[27] 2007年11月1日起,交通部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機行駛快速公路,由於國三甲為國道快速公路,故一併開放行駛。[28] 2010年3月24日,立法院印製關係文書「院總第 756 號」、「委員提案第 9549 號」與之 1,立法委員王幸男等29人提案表示:「我國自開放550CC以上重機行駛快速道路後,兩年多來,無論重機騎士或汽車駕駛人於高速行駛狀態下,均能尊重彼此路權,互動經驗良好。......世界大多數國家的交通法規規定,機車騎士與汽車駕駛人行駛在道路上時,擁有同樣的權利與義務。除輕型機車不得使用高速公路與快速道路以外,大部分的國家對於持有正式駕照的機車駕駛人並未有路權上的限制。且目前許多國家意識到小汽車高度成長對於交通與環境造成相當大的衝擊,基於節能減碳的理由,反而鼓勵機車作為日常通勤交通工具使用。其於快速道路行駛之違規或肇事率並未高於一般汽車,顯見政府交通主管機關原先禁止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快速道路之理由,並非基於交通專業評估,而是對『機車』的根本成見與對於大型重型機車性能未能深入了解所作的不合理路權限制。至於現行條文本文規定:『禁止機器腳踏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則是我國開放 150立方公分以上重型機車進口前不合時宜條文,世界大多數國家均無類似規定。長久以來,我國道路交通政策獨厚『汽車』,各級道路路權規定以及相關設施,均以『汽車』本位主義立場思考,對於其他交通工具或弱勢用路人之路權有根本成見與歧視。由於交通政策嚴重向汽車傾斜,在這種制度下生活的人們心目中,交通工具的使用與社會階層發生了關聯,自行開車的人是『上位者』,是政治上的正確、站在道理的一方;而騎機車的人就次一等了。『上位者』想什麼、做什麼都是對的,『次一等人』有任何不同意見主張都是不對的,於是四輪嘴臉就出來了。於是大型重型機車要求行駛高架快速道路如同過街老鼠人人喊打,反觀天天可見的汽車搶機車專用道卻不見有人嚴詞指責,可說是世界獨見的『車族隔離政策』。再根據交通部運輸研究所的研究,機車佔用的道路面積在停放時是小汽車的 15%、行進時則為 23%(參見交通部運研所『台灣地區機車交通管理政策之研究』),因此同樣使用機動車輛,每位機車族不管有意或無意,都為國家節省了極其可觀的道路面積。而機車的油耗也只有一般小客車的 1/2-1/4,因此機車族在無意中也為國家減少了許多能源消耗、石油依賴程度及二氧化碳發生量。無論基於節能減碳的環保理由或是節省道路使用面積的交通專業考量,政府主管機關都應該重新思考機器腳踏車在交通管理政策的定位。本席等認為,現行法禁止機器腳踏車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之規定,是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機器腳踏車既有成見下不合理的差別待遇,並非基於實際騎乘經驗以及交通管理專業制定的政策,現行法關於大型重型機車行駛路權相關規定均有修正之必要。」[29][30] 2011年10月20日,立法院交通委員會舉辦與交通部的會議,會議紀錄重點摘要:立法委員王幸男等人提案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2項,將「機車禁駛(應為會議記錄筆誤,應為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修正為「250CC以下之機車禁止行駛國道高速公路」,即允許250CC以上重機可行駛高速公路,並將550CC以上重機行駛路權均可比照小型汽車之限制下修為250CC。交通部表示:「無條件全面允許所有大型重型機車可行駛高速公路,依本部民眾問卷調查及邀集專家學者、相關單位團體召開會議討論結果,現階段社會各界對無條件全面開放仍疑慮甚深,多數並不贊成。高速公路宜否開放大型重型機車,係為公共政策議題,現階段社會多數對無條件全面開放,雖仍有正反不同意見,但如採較嚴格駕駛人資格及行駛管理要求,並配套有條件開放行駛路段、時段之規定,且於『安全可獲保障』、『風險可有效控制』之原則下據以評估,應為現階段較具可行考量的方式;惟其車種仍應維持現行條例,並不宜開放所有種類之大型重型機車。......一般外界認為機車經常會發生且一肇生事故影響交通秩序及安全之行為,必須於條例外配套增訂其他條文(如增訂第33條之一等),規定期較重之處罰,使目前持反對意見之民眾或團體能正面看待認同及達確保行車安全之目的。」交通部意指無法接受立委單單修改92條全面開放,且表示外界認為全體機車駕駛人經常會發生事故,必須要新增更多與更重的罰則,期使反對團體能認同並確保行車安全。交通部對於550CC以上重機比照小型車降為250CC未持反對意見,尊重委員會審查討論。[31] 2011年11月8日,550CC以上大型重機由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並在11月23日總統公布,可由交通部於六個月後公告特別路段及時段開放行駛高速公路,並放寬門檻限制,開放250CC~550CC之大型重機可行駛快速公路。同時附帶決議:1. 公路主管機關應取消大型重機懸掛兩面牌之規定,於全面換發牌照時改掛一面牌。 2. 公路主管機關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 3 個月內,完成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以及汽缸排氣量 250CC 以上大型重機路權比照小型汽車之駕駛執照考驗以及行駛規定等配套法規修正並公告之;相關之道路設施、交通號誌等工程應於配套法規公告後 6 個月完成,同時公告試辦行駛之路段與時段,並建請以國道 6 號 、國道 8 號及南二高新化以南段為優先試辦路段,同時預告開放通車時程,並請事先加強宣導。 3.現行世界大多數國家多無限制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且允許附載座人,但考量未來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機,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之安全控管。本條例第九十二條修正通過後,交通部得規定汽缸排氣量 550CC 以上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於規劃試辦期間不得附載座人。[32] 2012年7月1日起,交通部開放250CC以上大型重機行駛快速公路(含國三甲國道快速公路),但交通部同時公告目前無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機行駛於高速公路之時段與路段。且國八支線為國道快速公路,至今也未公告開放;未依法公告快速公路可供250cc以上大型重機行駛之行為,未遵行行政程序法第150~162條規定,訂定相對應知法規命令。是為行政怠惰。[33] |
泰國 | 禁止 | ||
土耳其 | 允許 | 超過349/350cc | |
美国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有些州禁止低於125/150cc的機動車 或低於5馬力的摩托車 |
英国 | 允許 | 超過49/50cc | 欧洲联盟會員國 |
委內瑞拉 | 禁止 | 被禁日期:未知 | |
越南 | 允許 | 超過49/50cc |
速度限制名單
國家 | 最高速限( 公里/小時 ) | |
---|---|---|
汽車 | 摩托車 | |
白俄羅斯 | 110 | 90 |
保加利亚 | 130 | 100 |
中國 | 120 | 80[2] |
希腊 | 130 | 80 |
俄羅斯 | 110 | 90 |
土耳其 | 高速公路:120 快速公路:110 |
L3高速公路:100 L3快速公路:90 |
日本 | 100 | 80 100(2000年後) |
烏克蘭 | 130 (同向二車道為110) |
80 |
越南 | 80 | 60 |
參見
參考資料
- ^ World motorcycle facts & figures (Honda)
- ^ 2.0 2.1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五节第七十八条[1]
- ^ 小伙骑摩托去西藏高速路上被拦. sina.com.cn. [28 July 2016].
- ^ 媒体:摩托车在高速路上行驶合不合法?.
- ^ 摩托车上高速(2)——地方“特性”.
- ^ 1972년 6월부터 이륜차 고속도로 통행 전면금지 (韓國禁止摩托車行駛高速公路歷史)
- ^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三輪汽車·機器腳踏車1972年5月23日,東亞日報(韓文)
- ^ 韓國道路交通法58條1991年12月14日修訂法(韓文)
- ^ 韓國道路交通法63條2005年5月31日修訂法(韓文)
- ^ 韓國道路交通法63條2013年3月23日修訂法(韓文)
- ^ 이륜문화개선운동본부 권리회복운동(고속도로) 1편
- ^ 이륜문화개선운동본부 권리회복운동(고속도로) 2편
- ^ 이륜문화개선운동본부 권리회복운동(고속도로) 3편
- ^ 오토바이/고속도로 통행
- ^ Korea Motorcycle Reference Group
- ^ 이륜차로고속도로통행한 박동성경사의 대기발령 징계 철회를 촉구하며.
- ^ 2014년 육일절 행사, 이륜차권리찾기 운동 영상
- ^ 지극히 평범한 모터사이클 유튜뿌우~! 리뷰/여행/일상/개그 그 무엇도 놓치고 싶지 않은 채널!!
- ^ 【人車事新聞】應有路權逐步恢復!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國道可望試辦
-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 開放試辦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台68線及台72線省道快速公路之行駛問題分析與安全評估
- ^ 立法院第6屆第4會期第9次全體委員會會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委員提案建議處理意見口頭報告
- ^ 立法院公報-三讀通過550cc以上重機可行駛快速公路
- ^ 行政院公報-修正開放550cc以上重機可行駛快速公路
- ^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 - 大型重型機車行駛各級道路之風險分析與管理措施研究
- ^ 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上高速公路 修正案正式出
- ^ 全促會-交通部緊急會議-好消息公佈
- ^ Re: 禁止【大型重型機車】上高速公路 修正案正式出
-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
-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756號 委員提案第9549號
- ^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756號 委員提案第9549號之1
- ^ 立法院第7屆第8會期第6次全體委員會會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委員提案建議處理意見口頭報告
- ^ 立法院公報院會紀錄-修正開放550cc以上大型重機行駛高速公路,同時開放250~550cc行駛快速公路。
-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民國 101 年 06 月 2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