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典范条目/华盛顿诉德克萨斯州案
外观
华盛顿诉德克萨斯州案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六条修正案中的强制程序条款,不仅适用于联邦法院,同样也适用于各州法院的里程碑式案件。杰基·华盛顿试图传唤其同案被告作为证人,但德克萨斯州法规则同案多名被告不能相互作证,因为州法认为这样的话各被告会串供,在证人席上为各自撒谎。最高法院认为被告以强制程序取得对其有利的证人也应该是第十四条修正案中正當程序條款所包含的“正当程序”的一部分,这些正当程序是为了保证被告获得一个公平的审判,因此同样适用于各州。这一判决的影响在之后的案件中减小,1988年的泰勒诉伊利诺伊州案中最高法院认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平衡公众利益”,如让审判能得以正常而迅速地进行,可以对被告取得证人的权利作出一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