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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走极端,大哥,平等消歧义并不意味着把某国法律的各个年份所有版本都平等到消歧义页上去。另外,我的确对民国法律外行,也不懂为什么台湾人要把一个法律所有的沿革历史都写到每个子页上去,您能解释一下这种做法的意义和必要性么?为什么不在首页上出现一次就行了呢?您能给我个网址链接,让我看看台湾法律的“'''子页'''”都是如何写的么?--[[User:鸟甲|鸟甲]] 2009年1月21日 (三) 13:49 (UTC) |
#**别走极端,大哥,平等消歧义并不意味着把某国法律的各个年份所有版本都平等到消歧义页上去。另外,我的确对民国法律外行,也不懂为什么台湾人要把一个法律所有的沿革历史都写到每个子页上去,您能解释一下这种做法的意义和必要性么?为什么不在首页上出现一次就行了呢?您能给我个网址链接,让我看看台湾法律的“'''子页'''”都是如何写的么?--[[User:鸟甲|鸟甲]] 2009年1月21日 (三) 13:49 (U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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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極端。你不懂为什么台湾人要把一个法律所有的沿革历史都写到每个子页上去,就請去[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立法院法律系統],例如[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version2/01417/0141797121200.htm 兵役法最新版]。台湾法律的“'''子页'''”都如何写的,[[兵役法/民國97年]]就是例子。[[Wikisource:管理员/鸟甲]]就是親自提名你,但你卻一直不懂为什么台湾人要把一个法律所有的沿革历史都写到每个子页上去。--[[User:Jusjih|Jusjih]] 2009年1月22日 (四) 02:28 (UTC) |
#***沒有極端。你不懂为什么台湾人要把一个法律所有的沿革历史都写到每个子页上去,就請去[http://lis.ly.gov.tw/lgcgi/lglaw 立法院法律系統],例如[http://lis.ly.gov.tw/lghtml/lawstat/version2/01417/0141797121200.htm 兵役法最新版]。台湾法律的“'''子页'''”都如何写的,[[兵役法/民國97年]]就是例子。[[Wikisource:管理员/鸟甲]]就是親自提名你,但你卻一直不懂为什么台湾人要把一个法律所有的沿革历史都写到每个子页上去。--[[User:Jusjih|Jusjih]] 2009年1月22日 (四) 02:28 (U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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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提供的信息,我终于知道了“在每个子页上都写沿革”这一做法的来源,原来是来自立法院法律系统。不过,凡是使用<nowiki>{{:XXX}}</nowiki>的形式援引其他页面内容的,都会有因目标页面移动而导致援引失效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手动修复即可,不能因此就要求目标页面万年不动。我当然记得是您提名我担任管理员的,只是我不明白,为什么您提名我,我就应该懂台湾人书写法律沿革的习惯?这两者有什么必然联系么?正如您说的,我在某些方面的确是“外行”,您指正不就行了么,何必话中带刺?我已经在[[Wikisource:管理员]]请辞管理员了,多谢您的栽培。--[[User:鸟甲|鸟甲]] 2009年1月22日 (四) 19:12 (UT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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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立或者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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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22日 (四) 19:12的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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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消歧義樣式
Wikisource:样式指南#消歧義頁採用的平等消歧義,參考英文維基,對於古文基本可行。然而,正當中文維基文庫正在大量加入中華民國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包括大量非現行條文時,平等消歧義就不一定是最理想的。身為中華民國法律(包括大陸以及臺灣時期)主要貢獻用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次要貢獻用戶,而且最近與鸟甲有不同意見時,發現到雙方法律法規通常有以下差異:
- 通常,中華民國法規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規修訂頻繁許多,沿革也更複雜,因為有些自公佈日施行,但其它另訂命令施行。
- 通常,中華民國法規正式名稱不冠以國名,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冠以國名。
- 通常,中華民國法律有《某某法》時,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這裡的某某可以是公路、兵役、國籍、著作權等等。因為先有中華民國1912年成立,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1949年成立,所以中華民國《某某法》常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更早就有。
- 大韓民國以及日本若同時有《某某法》,足以與中華民國《某某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某某法》製造歧義時,法律法規消歧義要注重重要性還是平等,就是本投票討論的話題。
我認爲,法律法規消歧義注重重要性,對本網站多數讀者,尤其是海峽兩岸讀者較有利,何況我們鮮有韓日法律法規中譯。例如:
- 中華民國《兵役法》,民國22年(1933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1955年制定。將中華民國法律正式名稱兵役法保留作爲沿革頁,絕無圖顯比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更重要的意思,但以原作的年份(不是這裡用戶貢獻日期),中華民國法律先到所以先得。雙方法律法規能用{{ROC-PRC-law}}以及{{PRC-ROC-law}}互連。若將來有韓國等其他兵役法要消歧義時,建議另建“兵役法 (消歧義)”處理,我們也有{{Otheruses}}可用。
- 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民國17年(1928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制定。最近鸟甲因應著作權法 (大韓民國)而將著作權法/民國17年以及爾後中華民國《著作權法》條文大規模移動成著作權法 (中華民國)/民國17年的做法,雖然是平等消歧義,但我之所以不支持此做法,是因為將來若成爲標準樣式,會牽動太多中華民國法律頁面,不易鏈接,也增加臺灣用戶不便,而且著作权法重定向到著作權法去消歧義,比起重定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也增加大陸用戶不便。我偏好另建“著作權法 (消歧義)”處理。
- 中華民國《建築法》民國27年(1938年)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通過。將簡化字建筑法重定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用{{ROC-PRC-law}}以及{{PRC-ROC-law}}互連,海峽兩岸用戶就能互蒙其利。若大陸用戶認爲{{PRC-ROC-law}}連到建築法可能不清楚,建築法 (中華民國)設重定向也有利於維基百科連入。
- 因應與鸟甲的不同意見,國籍法暫時從中華民國法律沿革頁改成消歧義,純屬示範。国籍法鏈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就有利於大陸用戶。需要消歧義頁,另建“國籍法 (消歧義)”也可。
消歧义要不要“平等”处理,也应该考虑重要性,例如中文维基百科原则以中文国家地区读者为主:
以上消歧义方式,考虑何者对中文维基百科大多读者特别重要。所以我建議Wikisource:样式指南#消歧義頁以及Wikisource:专题/法律,增訂法律法規消歧義樣式注意重要性的變通方案,以免大量移動中華民國法規頁面造成太多不便。請討論投票,但也請注意投票不能代替討論,例如中華民國法規頁面應否因為平等消歧義而大量移動,應該注意臺灣用戶意見,而不是單純考慮票數多少。--Jusjih 2009年1月19日 (一) 17:40 (UTC)
支持法律法規消歧義注重重要性
- --Jusjih 2009年1月19日 (一) 17:40 (UTC)(提案者投票)
反對法律法規消歧義注重重要性,支持一切消歧義注重平等
- 这个投票很奇怪,如果是讨论文库是否采用“主条目消歧义”,那就应该适用于所有“有歧义项为主条目”的情况,而不应只适用于法律条目,难道只有法律才有这种情况?以为所有中华民国法律都比他国法律重要,是一种一刀切的看法,也没什么说服力。而且提议者的重要动机之一是想在民国法律子页用{{:XXX}}的格式援引其主页上的沿革,把民国法律固定成主条目就能一劳永逸的永远不变子页上的{{:XXX}},但是,我认为根本不必在每个子页上都重复民国法律复杂冗长的沿革,那实在是自寻复杂的做法。现在著作權法是平等消歧义的示范,我觉得简单明了。我的意见是,如果某法只有民国和中共的法律页面存在,就不创建消歧义页,只需在各法律上加一个消歧义提示即可,但如果存在其他国家的法律页面,那就需要建立该法的消歧义页,而且采用平等消歧义。--鸟甲 2009年1月20日 (二) 02:26 (UTC)
- 你认为根本不必在每个子页上都重复民国法律复杂冗长的沿革,是你對中華民國法律外行,不懂臺灣人的做法。若够多其它臺灣用戶支持一切消歧義注重平等,那应该停用子頁,改用像是“著作權法 (民國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等格式消歧义。--Jusjih 2009年1月21日 (三) 02:46 (UTC)
- 别走极端,大哥,平等消歧义并不意味着把某国法律的各个年份所有版本都平等到消歧义页上去。另外,我的确对民国法律外行,也不懂为什么台湾人要把一个法律所有的沿革历史都写到每个子页上去,您能解释一下这种做法的意义和必要性么?为什么不在首页上出现一次就行了呢?您能给我个网址链接,让我看看台湾法律的“子页”都是如何写的么?--鸟甲 2009年1月21日 (三) 13:49 (UTC)
- 沒有極端。你不懂为什么台湾人要把一个法律所有的沿革历史都写到每个子页上去,就請去立法院法律系統,例如兵役法最新版。台湾法律的“子页”都如何写的,兵役法/民國97年就是例子。Wikisource:管理员/鸟甲就是親自提名你,但你卻一直不懂为什么台湾人要把一个法律所有的沿革历史都写到每个子页上去。--Jusjih 2009年1月22日 (四) 02:28 (UTC)
- 谢谢您提供的信息,我终于知道了“在每个子页上都写沿革”这一做法的来源,原来是来自立法院法律系统。不过,凡是使用{{:XXX}}的形式援引其他页面内容的,都会有因目标页面移动而导致援引失效的问题,对这个问题,手动修复即可,不能因此就要求目标页面万年不动。我当然记得是您提名我担任管理员的,只是我不明白,为什么您提名我,我就应该懂台湾人书写法律沿革的习惯?这两者有什么必然联系么?正如您说的,我在某些方面的确是“外行”,您指正不就行了么,何必话中带刺?我已经在Wikisource:管理员请辞管理员了,多谢您的栽培。--鸟甲 2009年1月22日 (四) 19:12 (UTC)
- 沒有極端。你不懂为什么台湾人要把一个法律所有的沿革历史都写到每个子页上去,就請去立法院法律系統,例如兵役法最新版。台湾法律的“子页”都如何写的,兵役法/民國97年就是例子。Wikisource:管理员/鸟甲就是親自提名你,但你卻一直不懂为什么台湾人要把一个法律所有的沿革历史都写到每个子页上去。--Jusjih 2009年1月22日 (四) 02:28 (UTC)
- 别走极端,大哥,平等消歧义并不意味着把某国法律的各个年份所有版本都平等到消歧义页上去。另外,我的确对民国法律外行,也不懂为什么台湾人要把一个法律所有的沿革历史都写到每个子页上去,您能解释一下这种做法的意义和必要性么?为什么不在首页上出现一次就行了呢?您能给我个网址链接,让我看看台湾法律的“子页”都是如何写的么?--鸟甲 2009年1月21日 (三) 13:49 (UTC)
- 你认为根本不必在每个子页上都重复民国法律复杂冗长的沿革,是你對中華民國法律外行,不懂臺灣人的做法。若够多其它臺灣用戶支持一切消歧義注重平等,那应该停用子頁,改用像是“著作權法 (民國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0年)”等格式消歧义。--Jusjih 2009年1月21日 (三) 02:46 (UTC)
中立或者意見
- (!)意見:雖現鮮有他國的法律收錄,但不表示以後沒有。個人是認為以XXXX國XX法這種方式較理想,XX法當成消歧義頁,XX法 (消歧義)這樣的命名在維基文庫應該不需要。--Ellery 2009年1月21日 (三) 08:04 (UTC)
- 名稱不可能完全一樣?首先命名不一樣,第二分簡繁。我的意見是,對于作用相似法律用{{PRC-ROC-law}}和{{ROC-PRC-law}}。--wmrwiki 2009年1月21日 (三) 11:46 (UTC)
- 那遇到日韓法律呢?要注重重要性還是平等?--Jusjih 2009年1月22日 (四) 02:30 (UTC)
- 干脆改个名,叫大韩XX法和日本XX法--wmrwiki 2009年1月22日 (四) 05:55 (UTC)
- 那遇到日韓法律呢?要注重重要性還是平等?--Jusjih 2009年1月22日 (四) 02:30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