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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6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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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sjih留言 | 贡献2008年5月12日 (一) 22:39的版本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民國19年)
司法院院字第360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6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62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1月3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301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924 條 ( 18.11.30 )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5、15 條 ( 19.02.1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在民法物權編施行前,定有期限之典權,應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其未定有期限者,應查照民法物權編第九百二十四條及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五條第一、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