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391號解釋

Jusjih留言 | 贡献2007年2月1日 (四) 08:43的版本 (來自司法院網站)
(差异) ←上一版本 | 最后版本 (差异) | 下一版本→ (差异)
大理院統字第1390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391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392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律所稱傷害並不限於外傷凡有損害人身機能之行為皆可成立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