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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者」 與逃亡、串或滅之虞併列為羈押之要件的意義,使該推測在規範上具有擬制 或推定重罪被告有該項第一、二款所定之羈押事由。法院為裁定羈押需再 證明被告有逃亡、串或滅之虞。因其係一種擬制,被告亦得透過反證其無 逃亡、串或滅之虞,而聲請免於羈押。在此意義下,重罪羈押之規定,羈…
    304 KB(55,747个字) - 2022年2月13日 (日) 07:44
  • 實者,罰」,違反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原則: 按證明被告有責任應由擔任方之檢察官或自訴人 負擔,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及第三百二十九條所明 定;又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之規定,證人有因恐受 刑事追訴或處罰之拒絕證言權,則輕足以明重,任何刑事 被告更應絕無自自己無罪之義務,此乃刑事案件上「假設…
    119 KB(18,734个字) - 2022年2月7日 (一) 07:20
  • 之義務,同時亦負自清白之責任,能因被告未能提出證據資料證明其無罪 ,即認定其有。」本席除根據無罪推定與原則支持最高法院上開見 解,另一考慮是,一般而言,立法者很容易利用文字之操,將犯罪構成要件轉 為有利之抗辯事實要件,藉以減輕方之負擔,而使辯方承擔更多 利益,則堅持由辯方
    211 KB(37,610个字) - 2010年5月3日 (一) 01:10
  • 大馬家在該次股東會後即正式取得復華金經營權,由顏慶 章擔任復華金董事長,申○○擔任復華金子公司復華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金)董事長,並任命吳杰 為復華金副董事長,而給予吳杰高達4百餘萬元之年薪。 顏慶章因曾擔任財政部長,對吳杰身兼土地銀行轉投資復華 金公司股權代表,又同時擔任復華金副董事長,涉有利…
    765 KB(148,522个字) - 2018年3月7日 (三) 09:14
  • 僥倖以干進則四人者同歸一揆又前眞州支鹽倉洪秉哲初擢第主歸安簿甫數月母病馳歸因留去母病有間勉之仕不得已授真州鹽倉郡守豐有俊檄入幕賴其助有俊為本路提復攜以行及為淮西帥以隔路不可檄致乃轉以屬江淮制置李珏珏屢檄其出而本路新提汪綱又欲其留秉哲難於從違遂兩不就因以避事為珏所劾至今未得差遣其兄亦四請鄉
    19 KB(5,114个字) - 2016年10月16日 (日) 06:41
  • 諺雲無謊不成狀。每有近事而先述舊事,引他事以曲此事者,其實意有專屬而訟師率以牽摭為技。萬一賓主分,勢且糾厘無已,又有初詞止一事,而續呈漸生枝節,或至反賓為主者,不知所以翦裁,則房差從而滋擾。故省事之法,第一在批示明白。 前明徐相國階柄政時,作家書示子弟尚誡命案不可牽涉,何況尋常百姓?余鄉居見命案列
    22 KB(5,060个字) - 2018年9月27日 (四) 15:08
  • 詞,並無礙林全述之真實性。 馬永成於九十四年十月底前, 詢問林全關於公股是否可支持元大證券與復華金合併案等情, 已據林全於偵查時述:元大進入公股董事會推動元大京華 券與復華金合併,如前述我是一直到蔡正元委員提案之後才注 意到,當時雙方可能都在僵持中,張哲琛跟馬永成都有打電話給 我,誰先誰後已記得了,張哲琛是說為了保障公股權益,不能…
    161 KB(32,839个字) - 2016年3月18日 (五) 01:46
  • 第 105頁)。證人林堉璘述:89、93年陳水扁競選總統, 個人或公司沒有贊助或給款等語(見本院卷九第 111頁)。 綜觀上開述情節,除證人林明成、林榮三、廖偉志、 林堉璘述未給款外,其餘人均述確有捐助金錢,且 人徐旭東、侯水文、陳致遠、陳國和、蔡辰洋述捐助之金 額,與「刑事陳報狀」所載金額大致符合,可徵吳淑珍上開…
    980 KB(188,531个字) - 2018年2月25日 (日) 15:07
  • 推廣、銷售商品給最終消費者,而只須介紹他人加入,可獲得報酬」?原告如何會 甘服被告顯然違法之處分?且「待事實是否存在」與「待事實是否違法」兩者並 相同,是綜前所述,可知被告認定原告違法所據之「犯罪事實」非但存在,且處 分理由亦與事實互為矛盾,更與平等及經驗法則不符。(六)、被告嚴重曲解法律規…
    247 KB(44,069个字) - 2020年2月16日 (日) 14:49
  • ,更在制度層面支配法庭責任之分配與證據法則(註十九)。是具體而言 ,不得僅由起訴事實認定嫌疑人犯罪;在犯罪事實確定前,被告負任何刑事 責任;對犯罪事實仍有懷疑時,應為對被告有利之認定;被告享有 的特權,即使保持緘默或未積極推翻被指控的罪名,亦能逕以其消極
    343 KB(60,199个字) - 2022年2月13日 (日) 07:47
  • ,仍得縱其吏卒,於物故之家妄有邀脅。或恐暑月屍柩難停,若待申聞簡,縱無邀脅,亦須經時日。今後仰其家喚四鄰簡究無他故,逐便葬埋,具結文狀報官。或後別聞枉濫,妄有保證,官中訪知,勘詰虛,本戶鄰保量事科。如聞諸道州府坊市死喪,取分巡院簡
    2 KB(3,787个字) - 2019年7月25日 (四) 02:10
  • 的事實是否真的已從原審判決書所指的各項證據證明得到?真正獲的事實又是否符合兩人被原審庭判處成的罪狀? 他們在提出上指第一個上訴問題時,更力陳在原審審判聽上作供的兩名分別姓TA和姓TB的廉政公署調查員當初是因屬廉署探員關係而故意滲入AAAA聯盟內,因此這兩人
    9 KB(12,837个字) - 2020年8月5日 (三) 09:13
  • 十七)。如前所述,被告自白乃被告對待犯罪事實之主觀描述,如果描 述為真實,則所描述之事實即屬客觀上存在。因此如能證明被告之描述為 真實,則犯罪事實即獲得證明。然描述本身無法證明自己為真實;亦即以 被告自白證明待事實,乃係循環論證,違背自由心法則中之論理法則 (註三十八)。準此以論,被告自白當然可成為證明被告有之唯一
    364 KB(64,805个字) - 2010年5月3日 (一) 01:03
  • 未幾,縣令來迎。太守宿公館,先往城隍廟行香,謂令曰:「吾訪聞前奸案事有冤,信乎?」縣據其父母口供,抗詞請質。太守無奈何,即宿城隍廟中,傳犯人及鄰證人等於大殿後陪宿,陰伏人於殿後察之。至三更餘,鄰等各自言語,有罵其父母之無良,憐其女之貞烈者,聽者取筆書之。 至天明,先盤詰鄰,取夜間所書示之,俱服。遂以強奸致死定案。旌其女入節孝祠。…
    41 KB(8,855个字) - 2020年8月9日 (日) 18:01
  • 勝其悲,紅線拜且泣。因偽醉離席,遂亡所在。〈(出《甘澤謠》)〉   唐尚書胡質狀魁偉,膂力絕人。與晉公裴度同年。常狎遊,為兩軍力人十許輩凌轢,勢甚危窘。度潛遣一介,求教於衣皂貂金帶,突門而入。諸力士睨之失色。飲後到酒,一舉三鍾,不啻數升,杯盤無餘瀝。逡巡,主人上燈。
    13 KB(2,853个字) - 2020年1月29日 (三) 09:16
  • 之先盡吐實情自願認罪遞詞求息者訊眀該犯果無賄和等情照應重律治罪完結如有敎唆情弊將敎唆之人仍照律治罪該地方官如有徇私賄縱者指名題叅照例分别議處   一詞内干令與兩造同具甘結審係虚誣將言實情之佐按律治罪若非實係佐之人挺身硬者與誣告人一體治受贓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地方官故行開脱者該督撫題叅交部嚴加議處…
    29 KB(6,724个字) - 2016年10月23日 (日) 23:12
  •   哪知丁燦庭開了京的先例,永昌藏民又有兩起京,奉旨發交原省總督研訊。林公奉諭後,飭提被告人解省,日久未見解到,很為詫異,飛飭保山鄰境各文武查明。旋據保山知縣官稟報,前月二十八日,會營帶兵押解京案內被告人來省,行至官坡地方,被保山七哨居民劫去。次日,哨民又聚眾入城,焚燒縣署及監獄,放出監犯。京
    21 KB(4,502个字) - 2017年5月5日 (五) 15:43
  • 富壽,將日月以齊休。下所以期官庶興居,與山河而共泰。由衷之念,永永何窮。 知,徐溫第五子。仕吳曆州刺史至節度使。入南唐,封江王,改封魏王。 道之為用也,天得之以清,地得之以寧,萬物得之以生,侯王得之以為天下正。豈唯鞭龍鯉之遊,出日入月之賞,餐霞飲露之妙,長生久視之術而已哉。故聖人知淳樸散而仁義…
    3 KB(4,463个字) - 2019年10月29日 (二) 13:28
  •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 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之心,基於無罪推定 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考本院九十二年台上字 第一二八號判例)。本件於起訴時,修正之刑事訴訟法關於 責任之規定,已經公布施行,檢察官迄未提出適合於證明陳水扁…
    253 KB(51,088个字) - 2016年3月18日 (五) 00:26
  • 稱二人係未帶印章,始以按指印方式領取選票,確曾前往投票等語綦詳;另選舉人「王銘顥」則係按指印後,該指印再被塗銷,此部分亦據證人王銘顥於原審到庭述謂投票當日,其先按指印欲領取選票,嗣僅攜帶駕駛執照,未帶身分,致選務人員
    63 KB(11,667个字) - 2010年5月3日 (一)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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