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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3、侦查机关从捷奥贸易有限公司调取的出货明细及DHL快运单等材料,证明:捷奥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者廖某财接受证人欧某梅办理的三次快递业务的情况。其中,(1)单号4604695874:发件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寄件人为欧阳,服务商为DHL,目的地为柬埔寨金边,收件时间为2015年6月22日,…
    102 KB(21,994个字) - 2020年6月5日 (五) 0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