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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从事有降低身份或侮辱性质之工作均应绝对禁止。   被拘禁人在工作六星期后得随时离工,惟须于八日前通知。   拘留国得为同被拘禁人雇用被拘禁之医师、牙医及其他医务人员从事其职业上的任务,或雇用被拘禁人担任拘禁处所之管理与保养工作,及分派该项人员担任厨房或其他内务工作,或令其担任有关被拘禁人防御空袭或…
    90 KB(17,081个字) - 2024年4月16日 (二) 10:49
  • 染病,特别是肺结核、痢疾及性病。为此目的,应采用最有效之方法,如定期集体小型照相透视,以便及早察觉肺结核。 第三十二条   战俘中之医生、外科医生、牙医、护士或医事服务员,虽非其本国武装部队之医疗工作者,拘留国得令彼等为其所依附之国之战俘的利益执行医疗任务。在此种情况下,此项人员应仍视为战俘,但应与…
    3 KB(16,035个字) - 2024年4月16日 (二)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