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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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社会学是社会学的重要分支学科,从社会学的视角来考察文化,文化在社會中形成、展現、变迁、影响和传播。此處的文化通常被理解為一組認知的意義。文化社会学主要研究文化与社会的相互关系。根据具体的领域又可分为文艺社会学、知识社会学、文化传播社会学等等学科。
文化的定義一直以來都因包含的層面可狹可廣,所以爭議不斷。比較普遍的定義是理念(ideas)、規範(norms)、人工藝品(artifacts)、象徵符號(symbols)等,文化社會學的基本主張是這些文化範疇的共通點在都具有傳達意義(signification)的功能,故文化社會學應考察人類社會是如何透過這些文化因素來溝通意義,而這樣的溝通過程又如何進一步形塑社會生活,它不一定只強調溝通的和諧性,也注重利益爭執如何透過文化過程來體現,不同團體之間的衝突跟抗爭如何在文化領域上開展,這是文化社會學跟只「強調物質或政治經濟學的解釋」不同之處。
文化社會學的發展
[编辑]早期文化社會學的研究者及發展
[编辑]文化社會學的出現,是由早期理論家如馬克思、韋伯及涂爾幹等模塑出的社會學,以及從民族學技巧出發以描述及分析不同文化的人類學交集而成。今天在文化社會學中,還可感受早期的痕跡:不論在理論上 (不同批判進路仍被今天視為研究重心),方法上 (大部分文化社會學的研究皆為質性)以自其他部分都可一一見之。例如,大眾文化、政治控制及社會階層之間的關係,便是其中一個歷久常新的課題。
作為衝突理論的主要來源,馬克思的意念亦有處理文化的問題。他認為,由於統治階層為社會最強的成員,文化便會由他們所訂立,意圖讓該社會有最大的利益。他也提及一個社會的經濟狀態如何決定其價值及意識形態。
對涂爾幹而言,文化之於社會的關係甚多,如: 1. 邏輯性—統管各人之權力來源可以來自某些文化種類,或者如「神」之類的信念。 2. 功能性—一些儀式及神話透過讓人們獲得更強信念,繼而衍生或鞏固社會秩序。越多人相信該些神話,社會秩序越見強化。 3. 歷史性—文化之根源乃社會性;從感受其經驗可知,我們的思想及文明進路可以演化一些新概念,如「分類系統」。
韋伯創製了「地位群體」一概念,意指某一種的次文化。地位群體可因應其種族、宗教、地區、職業、性別、性取向等訂立,而他們各自會因應不同的價值及規範而有不同的生活方式。他們是文化中的文化,故有「次文化」之名。韋伯亦認為人會被物質及理想的利益而推動,例如透過「令自己避過劫難」等想法以推動自己。他解釋了人利用符號來彰顯自己靈性,因符號有表達真實事件靈性一面之功能。何謂「理想的利益」,就是從符號來推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