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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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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抑法[1][2](英語:Self-denying Ordinance)或譯《自我否定條例[3],是英格兰议会在1645年4月3日通过的法案,限制先前的法律或规则创建者在稍后的执法机构中续存,以维护法律规则在执行过程中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在英国内战法国大革命中,此条例曾数次出现。其后在美国等国家,作为一种立法原则而存在[4]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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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王觉非. 克伦威尔,O.. 中国大百科全书 第一版. : 外国历史. 1645年初议会正式通过‘自抑法’ [失效連結]
  2. ^ 新模范军. 中国大百科全书第三版网络版. [2022-10-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08). 
  3. ^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编辑部; 中美联合编审委员会.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 3. 北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85-08: 95 –通过读秀. 
  4. ^ 谷贤林. 在自治与问责之间:美国公立研究型大学与州政府的关系. 比较教育研究 (京). 2007, (10): 41–45 [2022-09-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03).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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