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1232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1231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3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33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6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按刑法第九十七條,係關於檢察官及自訴人行使起訴權時效期限之規定,而刑訴法第二一八條所規定者,則係告訴乃論之罪,有告訴權者之告訴期限,兩者取義,各有不同。故告訴乃論之罪,縱係連續犯,其告訴之期限,應於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依刑訴法第二一八條六月內為之。而起訴權之時效期限及起算點,仍依刑法第九十七條定之。至欠缺告訴要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案件,經合法告訴後得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