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32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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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3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65 頁 | |
按刑法第九十七條,係關於檢察官及自訴人行使起訴權時效期限之規定,而刑訴法第二一八條所規定者,則係告訴乃論之罪,有告訴權者之告訴期限,兩者取義,各有不同。故告訴乃論之罪,縱係連續犯,其告訴之期限,應於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依刑訴法第二一八條六月內為之。而起訴權之時效期限及起算點,仍依刑法第九十七條定之。至欠缺告訴要件,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案件,經合法告訴後得重行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