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9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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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5年4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273 頁 | |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 244、424 條 ( 24.02.01 ) |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之訴訟,未經法院調解而起訴者,法院依第四百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視為調解之聲請,如因對造不到場,視為調解不成立後,該聲請人仍應依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履行起訴行為,其審判費前已繳納者,自毋庸再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