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75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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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9年4月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88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民事訴訟法 第 492 條 ( 24.02.01 ) |
據原呈所稱情形,第一審判決駁回甲向丁請求返還借款之訴之部分,既未由甲提起上訴,即已確定,與丁同為被告之丙,雖對於第一審判決命其向甲返還借款之部分提起上訴,但其被上訴人為甲而非丁,依法亦不得以丁為被上訴人,是丁在第二審並非當事人,第二審法院僅能就第一審判決關於甲、丙間之部分調查其當否,不得判及甲、丁間之關係,其判令丁向甲返還借款之部分,對丁不生效力,丁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應認為不合法,予以駁回,甲在第一審如係聲明求為命丙、丁各返還借款二分之一之判決,而第二審判決亦係命丙返還借款二分之一者,甲就其他二分之一另行起訴,求為命丙返還之判決,在訴訟法上自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