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2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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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2年12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288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25、923、924 條 ( 19.12.26 ) |
民法關於消滅時效之規定,僅為請求權而設,典物回贖權為形成權之一種,民法第九百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九百二十四條但書所定回贖權之除斥期間,並非消滅時效,不適用時效停止之規定,故除有如優待出征抗敵軍人家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二項之特別規定外,出典人雖因戰事致不能於期間內回贖典物者,期間並不停止進行,其回贖權仍於期間屆滿時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