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字第274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字第273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75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5月12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27 頁

相關法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 第 3 條 ( 19.02.10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查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之登記,法律未公布以前,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不適用民法物權編關於登記之規定,於此期間內,凡從前已經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之區域,關於已登記及未登記之效力,應仍暫援用從前施行之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