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74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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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3年9月6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95 頁 | |
相關法條:陸海空軍刑法 第 103 條 ( 26.07.02 ) |
正在使用中之防禦工事(如掩體及散兵壕之類),於軍事上顯有直接之效用,自屬軍用物品之一種,又土地得為軍事徵用之標的,軍事徵用法及其施行細則已有明文規定,則其犯罪主體無論是否為該基地業主,如有將該基地破壞翻作耕地,縱無利敵故意,仍應論以陸海空軍刑法損壞軍用物品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