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3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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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9年9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76 頁 | |
監督慈善團體法所謂慈善團體,原包括一切以救助事業為目的之團體而言,中國紅十字會既以辦理救護、協助賑災、施療等為事業,自係慈善團體之一種,所辦各事雖有時不以國境為限,但不得謂係國際法團,在未另定關於紅十字會法規以前,應依監督慈善團體法及其施行規則受主管官署監督,其設立在監督慈善團體法施行前者,並應依施行規則第十三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