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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4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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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34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4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19年10月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8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禁煙法因特有器具而成罪者,以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為限。至於藏有製迼金丹袋之機器者,除已製造金丹袋并已實施或幫助、販賣、持有或運輸金丹 (鴉片代用品) ,應各就具犯行論罪外,僅止藏有機器,則無罪可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