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05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60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0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0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0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15 頁 | |
民事當事人以成立於判決確定後之書狀提起再審之訴,自非合法,即屬不應許可,應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六百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決定駁回,并查照同律第二百九十七條辦理。
←司法院院字第604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05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0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0月1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15 頁 | |
民事當事人以成立於判決確定後之書狀提起再審之訴,自非合法,即屬不應許可,應依修正民事訴訟律第六百十三條準用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以決定駁回,并查照同律第二百九十七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