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76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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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1年6月1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66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138 條 ( 19.12.26 )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8 條 ( 20.01.24 ) |
(一)來呈所稱之甲,既係於民法繼承編施行前死亡,是其繼承開始即在繼承編施行以前,凡繼承開始在繼承編施行前者,依該編施行前之法律若尚有可繼之人,仍應許其主張,惟依當時法律,被繼承人及其守志婦均有擇賢擇愛之權,故被繼承人之胞姪雖有可繼資格,苟守志婦不欲立其為嗣,即不得強其必立,若無其他可繼之人,則被繼承人之親生女即承受全部之遺產。
(二)民法既不採用宗祧繼承,故繼承開始在親屬編施行後者,即不生立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