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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1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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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91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1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91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2年5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98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一)商會之執監委員,第一次改選被抽出之執行委員,復當選為監察委員,或被抽出之監察委員,復當選為執行委員,不得謂之連任。

  (二)商會之候補執監委員,依現行法既無改選半數之規定,第一次抽籤改選執監委員時,無庸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