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13號解釋
外观
←司法院院字第91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1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1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5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98 頁 | |
(一)商會之執監委員,第一次改選被抽出之執行委員,復當選為監察委員,或被抽出之監察委員,復當選為執行委員,不得謂之連任。
(二)商會之候補執監委員,依現行法既無改選半數之規定,第一次抽籤改選執監委員時,無庸改選。
←司法院院字第91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91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91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5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98 頁 | |
(一)商會之執監委員,第一次改選被抽出之執行委員,復當選為監察委員,或被抽出之監察委員,復當選為執行委員,不得謂之連任。
(二)商會之候補執監委員,依現行法既無改選半數之規定,第一次抽籤改選執監委員時,無庸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