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961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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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8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837 頁 | |
民事在未起訴前經法院依法調解者,有與確定判決同等之效力,在民事調解法第十三條定有明文,依照民事訴訟執行規則第四條,自得為強制執行。至區、鄉、鎮、坊調解委員會所為之調解,既無明文規定,可為執行根據,則當事人一方如不依調解履行,除由他方向法院提起確認調解成立并給付之訴外,不得遽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