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920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2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4日 |
輪船票販自己既不乘船而套購船票,高價轉售漁利,自係以詐術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
←司法院院解字第291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20號解釋》 |
司法院院解字第292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4日 |
輪船票販自己既不乘船而套購船票,高價轉售漁利,自係以詐術取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