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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2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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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92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92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293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4年6月16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67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246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被告犯甲乙兩罪,檢察官起訴書僅記載甲罪之犯罪事實,對於乙罪之犯罪事實並未記載者,如非甲乙兩部分之犯罪事實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之規定,不能因該起訴書內曾引用乙罪之法條,即認乙罪為已經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