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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0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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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40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6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0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4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3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273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本夫或第三人於姦夫姦婦行姦之際殺死姦夫,是否可應認為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應依實際情形定之,但不得認為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