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06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06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4日 |
本夫或第三人於姦夫姦婦行姦之際殺死姦夫,是否可應認為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應依實際情形定之,但不得認為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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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3月14日 |
本夫或第三人於姦夫姦婦行姦之際殺死姦夫,是否可應認為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應依實際情形定之,但不得認為正當防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