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司法院院解字第3429號解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司法院院解字第3428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29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430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8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295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懲治漢奸條例第三條並非將舊修正懲治漢奸條例第二條第一款之變更為不處罰其行為者,自無適用刑法第二條第三項免其刑之執行之餘地 (參照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