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3447號解釋
外观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44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14日 |
地方法院兼院長之丁推事對於丙推事終結辯論定期宣判之事件,認為尚應調查證據,自為再開辯論之裁定,其行使監督權已影響於丙推事審判權之行使,顯係違背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惟該事件既經高等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為丁推事應行迴避並指定其他地方法院管轄之裁定,受指定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仍非再開辯論不得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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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6年4月14日 |
地方法院兼院長之丁推事對於丙推事終結辯論定期宣判之事件,認為尚應調查證據,自為再開辯論之裁定,其行使監督權已影響於丙推事審判權之行使,顯係違背法院組織法第九十條之規定,惟該事件既經高等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為丁推事應行迴避並指定其他地方法院管轄之裁定,受指定之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仍非再開辯論不得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