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日期:民國37年1月5日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225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鹽之數量超過單照所載數量即係鹽與單照不符,如無充分理由提出,應認為其全部為私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