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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8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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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398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3983號解釋》
司法院院解字第398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7年5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39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395 條 ( 34.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文所述情形 (以裁定科處罰鍰之一切稅法如無特別准許之規定,原檢查機關或移送稅局均不得就該裁定提起抗告,既經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四號解釋有案,而此項裁定各稅法又無送達檢察官之規定,該裁定顯有違法或不當,原檢查機關或移送稅局可否轉請檢察官代為抗告。) 不得由原檢查機關或移送稅局轉請檢察官代為抗告,此項裁定一經確定,別無補救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