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兩造訟爭山場以墳立證如並就墳內屍骨為先決爭執自係有訴或反訴應仍認為親屬事件所爭是否有服祖先在所不問惟案經上告審判決確定除以編制不合法聲請再審外自非當然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