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親子認知之案如採用容貌為證據得命令明晰攝影附卷惟僅憑容貌判斷有無血統關係應擇專門家依法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