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和姦所侵害之法益不同當然成立兩罪惟不經告訴仍應論者統字第一三二二號解釋已有制限其初犯之姦罪自須告訴